生命是事奉的基本,事奉是生命的出口。生命貧弱,事奉即微弱;生命富強,事奉即強烈。事奉在主的引領中,會叫生命有長進;此二者是互為因果的。弟兄姊妹對於此二者,都該有具體的追求:在生命方面,該追求具體的經歷;在事奉方面,該追求具體的舉動。生命的經歷越多,事奉的內容就越豐富;事奉的舉動越多,生命的追求就越需要。生命是事奉的內容和能力;所以要叫事奉充實、剛強,必須追求生命的豐滿。
從無一個聖賢或教主要人愛他;只有基督如此。更從無一個聖賢或教主能住到信從者的裏面,與信從者聯合為一;只有基督如此。我們所事奉的主基督,不光是一位坐在天上的主,更是一位住在我們裏面的主。祂在我們裏面作我們事奉祂的生命和能力。祂在我們裏面穿著我們事奉祂自己。所以乃是住在我們裏面的主,藉著我們,經過我們,事奉那坐在天上的主。這不需要我們的主意和能力。在事奉主的事上,主自己就是我們的引導和能力。我們要事奉祂,必須和祂有交通。要和祂有交通,我們就必須把我們全人從外面各方召回,回到我們裏面與祂相見,尋求祂的心意和能力,就是尋求祂自己。
工人與長老應學習帶領幼稚之弟兄姊妹在聚會中開口,在事奉上有分;更應注意那些有屬靈前途的。分家聚會負責人應在其分家聚會中安排人作雜務的事。各項總負責人應帶領該項有分事奉者多多禱告,追求生命的長進。週三(四月九日)晚聚會,先從長老的職責說起。他們帶領、管理全召會,並分別監督各分家聚會。工人姊妹分別幫助各分家之姊妹帶領。此外,工人要特別帶領並栽培在事奉上有功用的人,以及能接受主呼召的人。工人更應注意往外開展工作。家負責人帶領、安排分家聚會的事奉。他們只在原則上聽從長老(不包括分家細節的安排)。事奉主,要有具體的行動,或是用時間,或是用財物,經常的為主作事。戈登(Gordon)之父看過他新遷之家,即說,人進屋,不知是魔鬼的兒子住的地方,或是神的兒子住的地方。一弟兄寫聖經註解,寫罷一段即說,『主耶穌,我和你的關係仍然一樣。』
神在舊約的事奉裏,不只有祭司事奉的定規,也有拿細耳人事奉的定規。拿細耳人的定規是在祭司之後。(民六。)祭司是由於神的選召,拿細耳人是由於人的奉獻。當神選召的祭司失敗時,人奉獻的拿細耳人就頂上去。撒母耳頂替以利的事就證明這原則。今日是神選召的祭司失敗的時候,我們該作拿細耳人來頂上去。
燔祭的奉獻不是一次就永遠完成了。有了第一次的奉獻,還需要繼續不斷的奉獻。民數記二十八至二十九章給我們看見,除了每日早晚都有經常的奉獻以外,每遇到安息日、月朔或節期,還都需要再有特別的奉獻。這是說在我們的經常奉獻之外,有特別遭遇時還得奉獻。安息日是說到安息,月朔是說到希望,節期是說到喜樂—在我們遇到這些時都得奉獻。並且二十八至二十九章是說越奉獻越多。燔祭是重在為神而活,同獻的素祭和奠祭是重在受苦。燔祭是神的食物。(二八2。)
真理配上生命,纔是道路。(約十四6,『實際』原文與『真理』同字—編者註。)
一個召會或信徒必須在聖經的真理上有根基,纔能穩固而準確;同時也必須在生命裏有經歷,纔能剛強而豐富。真理和生命扭在一起,纔是一根堅固不能折斷的繩子。
敬拜就是事奉。這事奉是應當在靈和真理的裏面。(約四23~24,『真實』原文與『真理』同字—編者註。)光在靈裏會不準確,光在真理裏會不剛強。
身體上的肢體若無權柄而變為平等,身體立即變為平面的,而不再是立體的。身體若是平面的—不是立體的—即是死了的;只有立體的身體纔是剛強的。
工作一普通即等於零。工作必須專一,纔能成為立體的;否則即是平面的。一堆的木頭,我們若在其上只作普通的工作,而不作專一的,就它們仍是木頭,不會成為立體的器具。今日召會中的工作太普通了!許多的地方召會,雖然經過多年的建立,仍是平平的;許多的信徒,雖然經過長期的栽培,仍是平常的,都是因為那些建立和栽培的工作太普通。工作所以普通,是因為工人缺少專一的學習。
一個地方召會,若只在事工上安排得有規律,而不是出於生命的長成,就是一個組織(organization),而不是一個生機(organism)。若只有外面事工的服事,沒有裏面生命的供應,那是社會,而不是召會。召會是出於基督生命的,是活出基督生命的,也是供應基督生命的。一切事工不過只該是外面的配合和應用而已。
生命加上權柄,就等於召會的行政。基督的生命就是召會的生命。活在基督的生命裏,就能認識身體(召會)的權柄。
權柄就是我們在神所安排的地位上,所受的限制:一面是服權柄受人限制;一面是作權柄給人限制。
在啟示的事奉裏,也會有天然的成分。照著啟示事奉的原則,用靈修的功夫去得著啟示,也是天然的成分。這樣得著的啟示雖然也是啟示,不過叫我們逐漸有長進,卻不會叫我們有生命的轉機。大馬色路上的啟示,纔叫保羅有轉機。轉機的啟示,不是人用靈修的功夫去得著的,乃是主所直接啟示給人的。我們對於十字架、基督作生命、復活、以及基督的身體,都該有轉機的啟示。馬大的事奉是天然的,馬利亞的事奉纔是啟示的。人多學馬利亞的行為(將香膏倒在主身上),而沒有注意馬利亞因交通所得的啟示。天然的事奉只滿足人的需要(也許),惟有啟示的事奉方能滿足主的需要。
神的揀選和呼召,全是向著少年人的。在聖經中很難找著一個神揀選或呼召老年人的事例;在召會的歷史中也不易找出。少年人該豫備向前去接受神的呼召—約書亞、提摩太都是這樣的人。若在少年時不豫備,就是以後有神的呼召,在神的用處上也必難有分量。
第一,生命方面的經歷;第二,聖經方面的認識;第三,工作方面的操練。
此章給我們看見,人的意見是基督復活生命的攔阻(人的看法與基督復活的生命相對)。
(一)馬大、馬利亞的意見是主應立刻早去。
(二)門徒的意見是主不應當去。
(三)馬大一見主就是埋怨,並對主講了許多道,而未聽進主的話即走開去作別的事。
(四)馬利亞也不彀無意見。
(五)陪著馬利亞的猶太人也有意見。
主所遇到的都是人的意見,而無法將祂的意思啟示人。祂給人的意見難為得『哭了』。神的意思是要藉此事彰顯榮耀,所以主在起頭時是頂願意的;但人的意見使人不能領會,更不能相信。主是要藉此顯出祂復活生命的大能;但人的意見卻攔阻祂。今天在召會中也是如此。主是要去叫拉撒路復活,而門徒卻是怕去死。
國度乃是福音的要求。新約福音的頭一句話乃是:『諸天的國已經臨近了。』(太三2。)國度是神要掌權,通行祂的旨意在地上,使祂的名被尊為聖,彰顯祂的榮耀。這些是國度的內容,也就是福音的要求。新約先將福音的要求(馬太福音的國度)擺出來,然後再把福音的供應(約翰福音的生命)說出來。國度要求的結果是,在人這是不能的,在神卻能。這個『在神』,就是神進入人的裏面。這和約翰十五章五節是相聯的—『離了我,你們就不能。』馬太五至七章的教訓不是給神所造的人,乃是給『父』所生的兒女。山上的教訓裏很少題到『神』(五次),多是說到『父』(十七次)。只有那些有神生命的人纔能活在這些教訓裏。只有他們能『完全,像〔他們的〕天父完全一樣』,(五48,)因為他們有父的生命。
主到地上來,乃是要將神分到人的裏面;但是人卻被世上的人事物所佔有、所充滿,所以主就要人撇下這一切來跟隨祂。祂在地上的時候,信祂的人雖有千萬,但至終肯撇下一切來跟隨祂的人,不過只有在耶路撒冷樓房上的一百二十人。而這一百二十人還是主在復活升天後,再來地上花了四十天之久找回帶來的。否則就是在五旬節聖靈降下,也無人作器皿來接受。那一百二十人是將一切都撇下、都倒空,如同潔淨的空器皿擺在那裏,等候聖靈來充滿。乃是這樣的人纔能得聖靈的充滿而作主的見證人。主的工作和事奉乃是託給他們的。
召會像一貞潔的童女,許配了基督。
『審判的根據是他們的行為,審判的準則是他們知識。』(Charles Hodge,郝治,論羅馬二章。)『基督的信仰(Christianity)開始於復活。』
(一)按分類(照聚會的性質),如:擘餅、禱告、交通、造就、傳福音等聚會的性質既不同,就其中所用的詩歌也就照其性質分作幾大類。我們的詩歌總不外乎為著這些聚會而用。
(二)按細節,如:開頭、引題、加強、提靈、轉換、改正、結束、送一程(以上八種),加上維持靈和填時間(以上二種)。這是照著聚會中的過程而分的。
不是禮拜堂,不是一個組織,不是一個佈道會,不是僅僅屬人的一個組合,乃是:(一)神計畫的目標;(二)隱藏在神裏的奧祕;(三)新約的啟示;(四)基督(原則)的擴大;(五)基督的身體;(六)基督的豐滿;(七)基督的延長(就時間說);(八)基督的普及(就空間說);(九)神的家;(十)仍是一個奧祕:作見證、傳福音、行善、受苦,各方面的能力,在世人仍是奧祕。
(一)各項總監督亦須監督各分家內之各該項事工。
(二)長老聚會,各家負責人雖得列席,但不得決定所議之事,只有應問供料之責。
(三)各家之長老,係各家負責人及監督。
(四)接納及介紹由分家辦理,每家之監督應規定誰批單簿。
(五)各家長老規定各家專責的人。
(六)各家之準執事,由各家題名,經長老聚會通過。
(七)會計由總服事負責。
(八)除經常事工外,一切的原則均須經長老聚會定規。
(一)神當初的定規,就是要人倚靠祂而活著—憑祂而活。
(二)不倚靠神,而倚靠自己,不只必要失敗,並且就是罪惡。向神獨立而自己作好,乃是善惡樹的原則。
(三)所以要停下自己,拒絕自己,而倚靠神。
(四)倚靠神需要與神合作。雖不該用意志倚靠自己,卻該用意志倚靠神。並且該用意志順服神。
(五)倚靠神,不是一勞永逸的,是需要時時不離的。
(六)所以需要時時與神交通。
(七)也需要時時順服神。
(一)『不』要作夫婦二人沒有在主面前禱告通的事。
(二)『不』要作背著對方的事。
(三)『不』要向第三者說到對方的短處,只可向主說。
(四)『不』要說對方親人的短處。
(五)『不』要在對方身上有盼望。
(六)『不』要在對方身上有要求。
(七)『不』要有第一次的失和。
(一)福音隊總負責人。
(二)總情況表負責人。
(三)受浸服事總負責人(或由執事輪流學習)。
(四)兒童聚會總負責人。
(五)各家常務執事。
(六)接待客人的問題。
(七)圖書管理分在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