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神的話中,有的是說到神所要人負責的,有的是說到神施恩給人的;換句話說,有的是說到神的要求,有的是說到神的恩典。像許多命令、教訓、律例等等,都是神要人負責的表示,是神向人的要求。像天上各樣屬靈的福氣,(弗一3,)像不能朽壞、不能玷污、不能衰殘、存留在天上的基業,(彼前一4,)是神樂意給我們的,是神為我們成功的,都是神向我們所施的恩典。神的話在恩典方面,總括的說,可以分為三種:(一)神所給我們的應許,(二)神所已經為我們成功的事實,(三)神與人立的約,就是神所絕對要作的。神的應許與神的事實是有分別的,神的應許和事實與神的約也是有分別的。神的約是包括神的應許和事實的。請看下列簡表:
現在我們先來看甚麼是神的應許。
應許是與事實不同的,應許是將來的,事實是已往的。應許是要作的,事實是已作的。應許是神要為人作甚麼,事實是神已經為人作成了甚麼。應許是你們若這樣,我就這樣;事實是神愛我們,知道我們的無能而為我們所成功的事情。應許有許多是有條件的;我們履行了條件,就要得著所應許的。事實並不需要我們苦求,只要我們看見了事實是事實,相信事實是事實就可以了。
在這裏,我們舉幾個例,來說明應許與事實的不同。像主耶穌安慰門徒說,『你們心裏不要憂愁;你們信神,也當信我。…我去原是為你們豫備地方去。我若去為你們豫備了地方,就必再來接你們到我那裏去…。』(約十四1~3。)這是應許。要等到主再來的那一天,這應許纔成為事實。
又如主耶穌對門徒說,『…我去是與你們有益的;我若不去,保惠師就不到你們這裏來;我若去,就差祂來。』(十六7。)這是應許。等到主復活的那天,祂『就向門徒吹一口氣說,你們受聖靈』。(二十19~22。)就是這個應許成功了事實。
再如主耶穌對門徒說,『我要將我父所應許的降在你們身上;你們要在城裏等候,直到你們領受從上頭來的能力。』(路二四49。)這是應許中的應許。等到五旬節的那天,聖靈降臨了,(徒二1~4,)就是這個應許成功了事實。但是,這個應許是有條件的,就是門徒必須在城裏等候。
我們再用一個比喻,來說明應許與事實的不同。比方:有甲乙兩人是朋友。甲因病困臥在家,無力操作,也無錢買應用的東西。乙愛甲,就對甲說,『明天早晨,我來替你作事,也要帶錢來給你買應用的東西。』這是乙對甲的應許。到了第二天早晨,乙果然到了甲的家裏替甲作事,也果然帶了錢來給甲買應用的東西。這就是乙對甲的應許已經成為事實了。甲如果相信乙的應許,相信乙說了話就算得數的,他在頭一天就有了盼望,就有了安息,在第二天就能實際享受了。
神的話給我們看見,關於神的應許,是有幾個原則的,例如:
(一)以弗所六章二至三節:『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長壽;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這一個應許是有條件的。不是每一個人都能得福,都能長壽;乃是孝敬父母的人纔能得福,纔能長壽。人若不履行這裏所說的條件,他就得不著這裏所應許的福,得不著這裏所應許的長壽。
(二)代下一章九節:『耶和華神阿,現在求你成就向我父大衛所應許的話。』這是說,應許是要求神成就的,應許是需要禱告纔能實現的。(參閱王上八56。)
(三)民數記十四章三十四節:『按你們窺探那地的四十日,一年頂一日,你們要擔當罪孽四十年,就知道我與你們疏遠了。』(『我與你們疏遠了,』也可直譯作『就知道我的取消應許了』。)這是說到人對於神的應許若不忠心,若不履行所應當履行的條件,應許是會取消的。像出埃及的以色列人,只有迦勒和約書亞兩個人能進入迦南,其餘的都在曠野倒斃,(民二六65,)就是表明神對於那些不忠心的人取消了祂的應許。(至於雅各和約瑟,雖然死在埃及,但至終葬在迦南地,因為他們對於神至死忠心,所以神也沒有取消祂的應許。)(創四六3~4,四九29~32,五十12~13,24~25,書二四32。)
(四)羅馬四章十三至十四節:『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若是屬乎律法的人,纔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這是說,人若是在神之外用血氣的力量作甚麼,或是加上甚麼,應許也有廢棄落空的可能。
(五)希伯來十一章三十九至四十節:『這些人都是因信得了美好的證據,卻仍未得著所應許的;因為神給我們豫備了更美的事,叫他們若不與我們同得,就不能完全。』又十章三十六節:『你們必須忍耐,使你們行完了神的旨意,就可以得著所應許的。』這是說到必須忍耐等到一個時候,纔能得著神所應許的。
以上幾處聖經給我們看見,關於神的應許有以下四個原則:(一)神的應許是需要求神成就的。(二)神的應許如果是有條件的,人必須履行了所應當履行的條件,纔能得著所應許的;不然的話,應許就有取消的可能。(三)人若在神的應許之外用血氣的力量作了甚麼,或者加上甚麼,應許也有廢棄落空的可能。(四)神的應許是要等到神的時候到了,纔能實現。
神的應許如何能成功在我們身上呢?每一次當我們在神的話裏看見一個應許的時候,我們必須好好的禱告,禱告到神的靈在我們裏面興起,叫我們裏面深深的覺得,這個應許是神為著我們的。如果這個應許是沒有條件的,我們就可以立時運用信心接受這個應許。同時相信神必定照著祂的應許實行,相信神必定按著祂所應許的成功在我們身上;我們就讚美神,感謝神。如果這個應許是有條件的,我們就要履行所當履行的條件,然後再藉著禱告來到神的面前,求神憑著祂的信實和公義而行,求神將祂的應許成就在我們的身上。我們禱告到一個時候,好像信心從裏面興起了,就不必再禱告了,就可以開始讚美神,感謝神了。這樣,在不久的時候,我們就要看見神的應許果真應驗在我們的身上。
在這裏,我們來舉幾個具體的例:
(一)在一個地方,有好些姊妹,她們常在每年歲首求神給她們一個應許,作她們這一年中的托柱。其中一位姊妹,覺得自己軟弱,她把她的情形告訴主。主就給她話說,『基督在你們身上,不是軟弱的;在你們裏面,是有大能的。』(林後十三3。)她得了這樣的話之後,就剛強起來了。還有一位姊妹,就是顧慮多,思前想後的時候就是害怕。她就把她的真情告訴主,主就給她應許說,『你不要害怕,因為我與你同在;不要驚惶,因為我是你的神;我必堅固你,我必幫助你,我必用我公義的右手扶持你。』(賽四一10。)這一節神的話裏的六個『我』,三個『必』,使她一面低頭敬拜,一面喜樂得又是流淚,又是讚美。以後當她遇見艱難,遇見試探的時候,她就把這裏的話念給神聽,念給她自己聽。神的話是堅固了她,幫助了她,扶持了她經過了多少的年日。像這樣的故事,不知道有多少。神所給的應許,都是恰合她們的需要。姊妹們認真在神面前求得了應許,在年終數算主的恩典時,就證明神的應許在一年之中真是多次安慰了她們,扶持了她們。
(二)有一個神的孩子,為著生活的需要,求主給她一個應許。有一天,她讀到這樣的話:『你們存心不可貪愛錢財;要以自己所有的為足;因為主曾說,「我總不撇下你,也不丟棄你。」』(來十三5。)這話使她又驚又喜。這個應許是有條件的︱必須沒有貪心,必須以自己所有的為足,然後纔不被主撇下,纔不被主丟棄。她說,她對這個應許,真是阿們而又阿們的。在她過去的二十年中,一面她堅持『不肯作工,就不可喫飯』(帖後三10)的原則,一面主也叫她罈內的一把麵,瓶裏的一點油,沒有減少,沒有缺短過。主是沒有撇下她,也沒有丟棄她。
(三)有一個神的孩子,久病不愈,正在望絕心灰的時候,想到羅馬八章十三節『你們若順從肉體活著必要死;若靠著聖靈治死身體的惡行必要活著』的話,就有了轉機,她就照著主的光照對付她所該對付的。但是她的身體還是不見好。有一天,她就禱告說,『主,如果羅馬八章十三節的話是你給我的,就求你再給我一個應許。』她承認自己不行,也承認自己不會信。就在這時候,她裏面隱隱約約有這樣的話:『神不是人,必不會說謊的。』她不知道聖經裏面有沒有這樣的話,就去翻閱『經文彙編』。果然民數記二十三章十九節有話說,『神非人,必不致說謊,也非人子,必不致後悔;祂說話豈不照著行呢,祂發言豈不要成就呢。』因此,她的心滿了喜樂,她的口滿了讚美。結果神也叫病離開了她。
(四)曾有幾個神的兒女,在有一段的靈程中,一面,真像詩篇六十六篇所說的,『你使我們進入網羅,把重擔放在我們的身上;你使人坐車軋我們的頭。』另一面,神也給他們應許,『我們經過水火,你卻使我們到豐富之地。』安慰了他們,堅固了他們。
(五)曾有幾個神的兒女,在困於試探中的時候,每次禱告,每次都是下面的應許安慰了他們,堅固了他們︱『神是信實的,必不叫你們受試探過於所能受的;在受試探的時候,總要給你們開一條出路,叫你們能忍受得住。』(林前十13。)
(六)有一個主的僕人,在極重的試煉中,好像高山橫前,他爬到精疲力盡,爬到心灰意冷,爬到好像只有裏面還有一點仰望神的時候,就是四個字︱『直到如今』(林前四11,13)︱把他帶過了這座高山。『直到如今』,還是被人看作世界上的污穢,萬物中的渣滓;但是,還能站住『直到如今』!時間是試驗人的;但是,神的應許是叫人受了時間的試驗,『直到如今』還是站住的。
(七)曾有幾個神的兒女,當波浪搖撼而呼求主的時候。主說,『你們放心;是我,不要怕。』(太十四24,27。)這個應許的話一來,他們忐忑不寧的心立即安靜下來,波浪始終沒有力量把他們翻到海底下去。
所以,對於神的應許,我們要大聲唱說:
神的應許不能廢去,
句句都是是堅定;
信心從來不用憑據,
因神言出必行。
(副)天地雖能被焚燒,
小山大山雖傾倒,
但那相信主的人,
必見主話得成。
—詩歌四八二首,第一節
說到神的事實,在聖經中雖然在字面上找不出『事實』這兩個字,可是在神的工作中,找得出許多已成的事實。換句話說,事實是神已經成功了的工作。
在舊約聖經裏,神曾應許主耶穌要為童女所生。(賽七14。)及至『時候滿足,神就差遣祂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加四4~5。)以賽亞所記『必有童女懷孕生子』的應許,已經實現了,已經成功事實了。主耶穌的被釘十字架也已經是事實了,祂一次獻上自己,就成功了永遠贖罪的事。(來九12。)這既然是事實,就沒有人可以再求主來替我們死,來為我們贖罪了。聖靈的降臨也已經是事實了,也是永遠成功的了。這既然是事實,就沒有再祈求聖靈降臨的可能,也沒有祈求的必需了。(這是指對於聖靈降臨的事實說的,不是指聖靈降在身上的經歷說的。)
不只這樣,神藉著基督已經成功了很多的事。聖經給我們看見,一切關乎生命和虔敬的事,已經都成就在基督的身上了。像以弗所一章三節說,『祂在基督裏,曾賜給我們天上各樣屬靈的福氣。』第四節立刻說『就如…』,直到第十四節纔算一句。(照原文。)可見這麼多節所說的,就是天上各樣屬靈的福氣。這也就是彼後一章三節所說的『神的神能已將一切關乎生命和虔敬的事賜給我們』的解釋。這些都是在基督裏的,是已經成功了的事實。
對於神的應許,我們如果不求,不履行條件,還有得不著的可能,還有廢棄落空的可能。可是,神的事實,不會因為我們不求,就不成功在我們身上;因為已經是事實了,所以不用求了。(這是指神的事實本身說的,不是指我們個人的經歷說的。)一切神的事實,神從來沒有一次要我們特別作甚麼去得著的,都是只要我們簡簡單單的一相信就成。神的應許還有遲延的可能,神的事實是不能遲延的。我們不可能接受了神的事實,而說再要等幾年神纔給我們。神所已經成就了的,神所已經在基督裏賜給我們的,不能遲延到將來纔給我們。神如果遲延不給我們,就是違反事實。我們舉兩個例如下:
像以弗所二章五至六節,說到神因祂愛我們的大愛,『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祂又叫我們與基督耶穌一同復活,一同坐在天上。』這裏有三個『一同』,兩個『叫』。這裏所說的是神的應許呢,還是神的事實?神的話告訴我們,這些都是事實。是神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是神叫我們與基督一同復活,一同坐在天上。這都是已經成功的事實。既是事實,我們就應當感謝讚美神,就應當對撒但顯出我們是已經與基督一同復活、升天了。不是顯出某種態度好叫我們復活、升天,乃是顯出一種態度,說出我們是已經與基督一同復活、升天了。
我們要知道,沒有一個屬乎主的人所接受的生命不是復活和升天的生命。如果以為這種生命是要求而後得的,就是還不知道神所已經成功的事實。神在基督裏已經將一切關乎生命和虔敬的事賜給我們了,我們就不用求,只要取用就彀了。阿利路亞!榮耀的事實,已成的事實,基督所已經成功的事實,神在基督裏都已經賜給我們了!
我們再舉一個例。羅馬六章六節說,『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這節聖經告訴我們三件事:(一)罪,(二)舊人,(三)罪身。罪,就是在人裏面作主的那個罪性。(羅六14,七17。)舊人,就是我們那個喜歡聽罪的話的自己。罪身,就是我們的身體,是罪的傀儡,是在外面實行犯罪的。罪在我們裏面作主人,罪主使舊人支配罪身去犯罪。舊人是代表一切從亞當來的,是傾向罪的。就是這舊人聽罪的指使,叫身體去犯罪。有人想,如果人要不犯罪,就得把裏面的罪根拔出來。也有人想,如果人要不犯罪,就得苦苦的壓住外面的身體。但是,神所作的完全與人不同。神不是對付罪根,神也不是對付我們的身體,神乃是對付了舊人。
『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照原文可以譯作:『我們的舊人已經和祂同釘十字架。』主耶穌如何是已經釘在十字架上了,我們的舊人也如何是已經和祂同釘在十字架上了。這是事實,這是神藉著基督已經成功的事實。
『罪身滅絕』,照原文亦可譯作『罪身失業』。因為神已經把我們的舊人和基督同釘十字架,所以罪身失業了。罪性雖然還存在,還會活動,還來試探,但是那個被罪所利用的舊人已經和基督同釘十字架了,罪就不能作我們的主了,我們是已經從罪得釋放了。
但是,有的人看看自己還是不行,還是會犯罪,就想必定要神第二次施恩,第二次作工,來把罪根拔出去,人纔有脫離罪的可能。又有人想,基督已經釘十字架了,但他的舊人沒有釘十字架,所以就求神來釘死他的舊人。結果他越求神來釘死他的舊人,好像他的舊人越發活動,越發欺負他似的。
這是甚麼原因呢?這是因為有的人只知道甚麼是神的應許,不知道甚麼是神的事實,或者是把神的事實看成神的應許,就用對待神的應許的方法來對待神的事實。神說,他的舊人已經和基督同釘十字架了。但是他以為神是應許要來釘死他的舊人,所以他就求神來釘死他的舊人。甚麼時候他又犯了罪,就以為他的舊人並沒有釘死,他就又一次求神來釘死他的舊人。甚麼時候他又受了試探,他就又以為他的舊人並沒有經過神徹底的對付,他還得求神來對付他的舊人。他不知道他的舊人和基督同釘十字架是一個已成的事實,是與應許不同的,所以一直在那裏求。結果他一點進步都沒有,只好常在那裏喊:『我真是苦阿!』
我們必須知道,羅馬六章六節是每一個屬乎主的人一個基本的經歷。必須求主的靈給我們啟示,叫我們看見,我們的舊人如何是已經和基督同釘十字架了,我們也就能憑著神的話,相信我們自己向罪是已經死了。(10。)儘管有的時候有試探來,叫我們感覺我們的舊人好像還沒有死,但是我們仍舊相信神所作的,過於我們的感覺和經歷。我們真看見這個事實是事實的時候,經歷就自然而然會來到。我們要注意:並非我們這樣信了,神的事實纔變成實在的;乃是因為神的事實已經是實在的了,所以我們如此信。
信心,就是神說我們的舊人已經和基督同釘十字架,我們也說我們的舊人已經和基督同釘十字架。我們的舊人已死是一個事實,是神藉著基督所已經成功的一個事實,神不能再作甚麼了。我們除了相信神的話是實在的之外,我們也不能再作甚麼了。所以,對於神的事實,我們的需要,不是禱告求神來作,乃是相信神已經作了。我們一相信神的事實,我們就有了經歷。事實,相信,經歷,乃是神定規的次序,也是靈性生活中一個最大的原則,這是我們必須記得的。
關於神的事實,我們從前面所舉的例子裏,可以說有以下幾個原則:
(一)要先找出甚麼是神的事實。這個是需要聖靈來啟示的。
(二)知道了某一件事是神的事實之後,就抓住神的話,相信你已經是按著神的話所說的那樣了,相信神的事實是怎樣,你也是怎樣了。
(三)你就憑著這個信心,一面感謝神,因為你已經是這樣了;另一面你就行出來,顯出你已是這樣了。
(四)任何時候,你遇見試探或者試驗,總要相信:神的話,神的事實,比你的感覺更靠得住。你只管滿心相信神的話,神要負責叫你有經歷。你如果注意到你的經歷,你就要失敗,反而一點經歷都沒有。相信神的事實,是我們的責任;叫我們有經歷,是神的責任。我們如果相信神的事實,我們靈性的生活就要一日比一日長進。
(五)事實需要人有信心,因為信心是將事實化作經歷的惟一的路。神的事實是在基督裏的。所以人必須在基督裏,纔能享受神在基督裏的事實。當我們與基督聯合的時候,我們纔能經歷神在基督裏所已經成功的事實。我們必須記得,我們得救的時候,就已經與基督聯合了,就已經在基督裏了。(林前一30,加三27,羅六3。)不過許多人雖然是『在基督裏』了,卻不『常住』在基督裏。他們不用信心站在神在基督裏所給他們的地位上,他們就失去神的事實在他們身上的效能。所以,我們在基督裏了,還得常住在基督裏。這樣,神的事實纔能成為我們的經歷,纔能一直在我們身上顯明出來。
我們在前面一再的說,神的事實是神已經作成了的,我們不應當求祂再作甚麼。但是,如果我們沒有看見神的事實是事實,我們就得求神給我們啟示,給我們光,叫我們能看見。是智慧和啟示的靈能叫我們知道。(弗一17~18。)這個是可以求的。我們求,是求看見。我們不是求神再作那件事,乃是求神叫我們看見神已經作成那件事。這個我們必須分別清楚。現在我們舉幾個具體的例來說明牠:
有一個姊妹在沒有看見『在基督裏』這個事實之先,她總以為是要自己花力氣爬進去,可是又不知道怎樣纔爬得進去。有一天,她聽見了這句話,『你們得在基督耶穌裏,是本乎神。』(林前一30。)她裏面就看見了,神已經把她擺在基督裏了,她不用爬了。
有幾個神的兒女,他們在沒有看見『我們的舊人已經和祂同釘十字架』之先,他們在那裏若不是自己花力氣釘自己的舊人,就是求神來釘他們的舊人。結果,自己在那裏釘舊人呢,好像越釘,舊人越活;求神來釘他們的舊人呢,可是越求越胡塗。等到有一天,神開了他們的眼睛,叫他們看見,神已經把他們的舊人和基督同釘十字架了,他們纔知道他們已往那樣作,那樣求,是何等的愚昧。
像聖靈的澆灌,已經是一個事實了。有一位姊妹一直不清楚。有一個晚上,她關著門在那裏讀行傳第二章。她一面讀,一面求神給她啟示。神開了她的眼睛,叫她從這一章聖經裏看見三點:
(一)基督已經被神的右手高舉,又從父受了所應許的聖靈,就把聖靈澆灌下來了。(33。)
(二)神已經立祂為主為基督了。(36。)
(三)這應許(就是上一句所說的領受所賜的聖靈),是給以色列人和他們的兒女,並一切在遠方的人的。(39。)
她看見聖靈已經澆灌下來了是一個事實。她是一個已經悔改,已經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浸的人,她是包括在『遠方的人』之內的,所以她也有分於這個應許,就是有分於第三十八節所說『就必領受所賜的聖靈』的應許。她這樣一看見,就充滿了喜樂,不住的讚美主。
所以,我們說了再說,對於神的事實,我們不需要求神再作那件事,我們乃是求神叫我們看見祂已經作成那件事。我們不是求神現在來把我們擺在基督裏,乃是求神叫我們看見神已經把我們擺在基督裏了。我們不是求神現在來把我們的舊人釘十字架,乃是求神叫我們看見神已經把我們的舊人和基督同釘十字架了。我們不是求神現在把聖靈從天上澆灌下來,乃是求神叫我們看見聖靈已經澆灌下來了。(行傳一章十三至十四節說,使徒們同著幾個婦人,和耶穌的母親馬利亞,並耶穌的弟兄在那裏同心合意的恆切禱告。二章一節說,五旬節到了,門徒都聚集在一起,那是因為當時聖靈還沒有澆灌下來。八章十五至十七節說,彼得、約翰為那些信了主的撒瑪利亞人禱告,為他們按手,是要叫他們受聖靈,不是求聖靈從天上澆灌下來。聖靈從天上澆灌下來是一個事實,聖靈降在人身上是一個經歷。)我們是要求神叫我們看見神的事實是事實。甚麼時候我們裏面一看見,就自然而然能信,就自然而然有經歷。我們還要說,我們可以求,但是我們是求神開我們的眼睛,給我們啟示,給我們光,叫我們對於神的事實真有所看見。
* * *
我們在前面已經說了神的應許與神的事實有甚麼分別,現在我們再總括的說一點神的應許與神的事實有甚麼根本不同的地方。
在聖經裏面,應許是神要作一件事情之前所說的話語,事實是神既作一件事情之後所說的話語。
我們對於神的應許,必須用信心接受。我們對於神的事實,不只當用信心接受,並且還要享用神所已經成功的事實。所以,我們讀神的話的時候,最要緊的一件事,就是應當分別甚麼是神的應許,甚麼是神的事實。每一次我們讀到一個地方,講到神的恩典,就是講到神如何為我們工作的地方,就得問說,這是一個應許呢,或者這是一個事實?如果是一個應許,並且是一個有條件的應許,你就應當履行其中所說的條件,並且好好的禱告。直等到神在你裏面給你有把握,知道這一個應許是為著你的,你就很自然的有了信心,知道神已經聽了你的禱告,你就很自然的會讚美神。雖然神所應許的還沒有立即實現,但是,你因為已經有了信心,就好像那一件東西已經在你手裏一樣。如果是一個事實,你就可以立即運用信心,感謝神說,『神阿,是的,已經是這樣的了。』你相信你自己真是這樣的了,並且實行一若你是這樣的。你藉著這樣的實行,證明你的信心。
還有幾點,我們要在這裏題醒一下:
(一)我們在尋求主的應許之前,必須先對付不單純的心。因為心思紛亂的人,或者情感太熱的人,很容易以為東也是神給他的應許,西也是神給他的應許;昨天也有應許,今天也有應許。他的神的應許,是抽籤似的得來的,是紛至沓來的。這樣的神的應許是十有八九不可靠的,是會受欺騙的。(這不是說,神的應許不可靠;乃是說,他所以為是神給他的應許,是他自己想出來的,不是神給他的。)心情有偏向,心志堅硬而又主觀的人,如果把心思中所記憶的神的話,如果把正合乎他自己心情的神的話,如果把他主觀見解的神的話,拿來當作神所給他的應許,也往往不可靠,結果反而使他灰心失望,反而使他對神的話懷疑起來。所以,我們在尋求神的應許之前,要先求神光照我們的心,叫我們認識自己的心;要求神清潔我們的心,也求神給我們恩典,叫我們肯放下自己,讓我們能安靜的仰望神。這樣,神如果給我們應許,必定是自自然然的,清清楚楚的在我們心的深處。
(二)在得著神的應許之後,我們就要用牠。司布真有這樣的幾句話:『信徒阿,我求你不要把主的應許當作展覽會裏的古玩;你應當天天用牠們來作安慰的泉源,在患難中隨時仰賴祂。』(『荒漠甘泉』八月十二日。)這是有經歷的話。
(三)真有了神的應許的人,他的態度和行為,常是安息鎮定,一若那應許已經實現了一樣。像保羅在哥林多為道迫切的時候,主在異象中對他說了『不要怕,只管講,不要閉口;有我與你同在,必沒有人下手害你…』之後,他就在那裏住了一年零六個月。(徒十八9~11。)又如保羅在那一次往羅馬的途中,遭遇海中的危險的時候,他能站在同船的人中間說,『眾位可以放心,我信神祂怎樣對我說,事情也要怎樣成就。』他不只信神的應許,他也用神的應許來應許人,安慰人。我們再看,『保羅說了這話,就拿著餅,在眾人面前祝謝了神,擘開喫。』這是保羅信神應許的態度和行為。他這一種的態度和行為給了人深刻的印象,結果叫別人,『都放下心,也就喫了。』(徒二七23~25,35~36。)
有一個聖徒說,『神每一個應許都是建立在四個根基上的:神的公義,神的聖潔,神的恩典,神的真實。神的公義,不讓祂失信;神的聖潔,不讓祂欺騙;神的恩典,不讓祂遺忘;神的真實,不讓祂改變。』(『荒漠甘泉』三月八日。)還有一個聖徒說,『應許雖然遲延,決不會延得太遲的。』(十月九日。)這都是認識神的人所說的有經歷的話。
寫詩的人說,『求你記念向你僕人所應許的那叫我有盼望的話。』(詩一一九49。)這是一個最有力量的禱告。神的應許乃是叫我們有活潑的盼望的,阿利路亞!
(四)我們對於神的事實有了一次看見之後,信心是一直看那個事實,算那個事實為事實的。甚麼時候自己有了失敗,就當找出失敗的原因,也定罪那個失敗的原因,定罪那個失敗的行為。如果因著自己的失敗而懷疑神的事實,甚至否定神的事實,那就證明你對神的事實存著不信的惡心,(來三12,)你就要求神除去你不信的惡心。
親愛的弟兄姊妹們,『我們若將起初確實的信心,堅持到底,就在基督裏有分了。』(14。)—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