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新約與遺命

在本書第三章,我們說到新約裏有應許也有事實的時候,曾說到希伯來九章十六節的『遺命』,在原文與『約』同。希伯來書說到約的地方有好幾處,可以說,希伯來書有一個專一的目的,就是告訴我們新約到底是如何︱特別第六章至第十三章是一直如此的注意。現在我們要說一點關於新約與遺命的事。

希伯來九章十五至十七節:『為此祂作了新約的中保,既然受死贖了人在前約之時所犯的罪過,便叫蒙召之人得著所應許永遠的產業。凡有遺命,必須等到留遺命的人死了;因為人死了,遺命纔有效力,若留遺命的尚在,那遺命還有用處麼?』第十五節的『中保』,原文有『擔保可獲得凡該得著的,而別的方法不能得著的』的意思。所以意譯亦可譯作『執行者』。第十六至十七節的『遺命』,照原文,都與『約』同。第十五至十七節這一段聖經,告訴我們四件大事,就是:(一)是『約』也是『遺命』,(二)留遺命的人,(三)執行遺命的人,(四)遺命的效力。

是『約』也是『遺命』

為甚麼說約又是遺命呢?到底與我們立約的是主還是神呢?憑神的話來看,與我們立約的是神,不是主。與我們立約的是神,神是站在我們對方的;成功這約的是主,因這約是用主的血立的。從神那一方面來說,神與我們立約,所以是約。從主耶穌這一方面來說,是祂死了所留下給我們永遠的產業,(來九15,)所以是遺命。『約』,不必本人死纔生效;但『遺命』,必須等到留遺命的人死了纔生效。所以,是神與我們立約,是主耶穌的死留下遺命—遺產—給我們。

新約與遺命,按牠所包含的內容說,是相同的;按我們所得的產業說,也是相同的;不過在說法上有神的方面與主的方面的不同而已。按神與我們立約的方面來說,是約;按主耶穌與我們的關係方面來說,是遺命。我們已經說過,新約的內容,包含三大部分,就是潔淨,生命和能力,以及裏面的知識。按神與我們立約來說,是神要赦免我們的罪,叫我們得潔淨,是神要我們得著生命和能力,是神要使我們裏面有知識,對於祂有更深的認識。按主耶穌留下遺命來說,是主耶穌把潔淨(因罪得赦免而有的潔淨)留下給我們,是主耶穌把生命和能力留下給我們,是主耶穌把認識神的知識留下給我們。

主耶穌是留遺命的人

我們已經說過,在耶利米的時候,就已經題起新約。這約,幾百年來,都沒有人注意牠。忽然有一天,就是主耶穌在被賣的那一夜,『拿起餅來,祝謝了,就擘開,說,這是我的身體,為你們捨的;…飯後,也照樣拿起杯來,說,這杯是用我的血所立的新約。』(林前十一23~25。)這『新約』就是耶利米書所說的那一個最榮耀的新約,現在因主耶穌的血,竟然叫這約成為我們所得的產業,叫我們能以享受其中所說的一切了!這給我們看見,新約就是主的遺命,我們的主,祂是留遺命的人。祂在祂的遺命中,給了我們屬靈的產業。祂所給我們的,就是新約所包含的,就是希伯來八章十至十二節所說的。這是主的遺命所留下來給我們的。凡從遺命有所得著的,就是他所得著的不是他本來所有的,不是他自己作工得來的,乃是主耶穌所遺留給他的。

主耶穌是執行遺命的人

我們的主不只是留遺命的人,並且也是執行遺命的人。因為『祂作了新約的中保』。(來九15。)我們在前面已經說過,祂作新約的『中保』。就是作『執行者』。我們要知道,寫遺命,見證人是要緊的,但執行遺命的人是更要緊的。有了遺命,如果沒有人有能力執行,那麼,遺命只有空放在那裏。我們感謝神,留遺命的是主,執行遺命的也是主。按著死來說,留遺命的是主耶穌;按著復活來說,執行遺命的也是主耶穌。主耶穌把血帶進聖所,(九12,)說明留遺命的人已經死了;主耶穌在天上作新約的中保,說明祂是有能力執行遺命的人。哦,我們的主是配受讚美的,祂所得的職任是更美的,因為祂作了更美之約的執行者。(八6。)

希伯來十二章二十二至二十四節:『你們乃是來到錫安山,永生神的城邑,就是天上的耶路撒冷,那裏有千萬的天使,有名錄在天上諸長子之會所共聚的總會,有審判眾人的神和被成全之義人的靈魂,並新約的中保耶穌,以及所灑的血;這血所說的比亞伯的血所說的更美。』這告訴我們,我們不是來到那能摸的山,(18,)乃是來到錫安山,就是神,天使,復活的義人,諸長子所聚集的地方。這地方,也是主耶穌—新約的中保—所在之地。主在天上,祂不只作大祭司,祂也作中保,就是作約的『執行者』,叫新約在我們身上有效力。主要看見祂流血所立的約的功效,叫我們有生命和能力順服神,叫我們能更深的認識神,叫我們因著罪得赦免,不致有良心裏的控告。祂是為這些事作中保的。按神的信實和公義說,這約,是永不能背、永不能廢的。按主復活的能力來說,這約是永遠有效力的。我們要說,阿利路亞,主是留豐富遺命的人,主也是有能力執行遺命的人!

遺命的效力

『凡有遺命,必須等到留遺命的人死了;因為人死了,遺命纔有效力…。』(來九16~17。)有一天,我們的主說,『這杯是用我血所立的新約。』(路二二20。)就是說,留遺命的人已經死了,這約要起首生效了。主耶穌把血帶進了聖所,(來九12,)就是對神說,留遺命的人已經死了。就是我們這些活著的人,也知道留遺命的人已經死了。因為我們每逢喫這餅,喝這杯,是表明主的死。(林前十一26。)『表明』也可譯作『宣告』。我們每逢喫這餅,喝這杯的時候,就是宣告主已經死了。留遺命的人已經死了,現在遺命有效力了!

遺命的生效,是執行遺命者所當負責的。遺命裏的每一件,都是我們所應當得的。若執行者是忠心的,就遺命裏的每一件,我們都必定能得著。除非執行者不忠心,我們纔不能都得著。我們的主,是負責的執行者,我們必定能得著遺命裏所有的一切。我們的主所遺留給我們的,我們已經說過,有三大部分,就是潔淨(罪得赦免後的潔淨),生命和能力,以及更深的認識神。這三部分包括我們靈性生活一切的需要。主耶穌已經為我們死而復活了,祂不只留下遺命,祂也是遺命的負責執行人!所以,我們不應當再過貧窮、枯乾、無能力的生活了。我們應當用信心來取用遺命裏所有的一切。

我們曾想過麼?受浸,我們一生中只一次就彀了,為甚麼擘餅記念主卻要常常舉行呢?為甚麼使徒時代每逢七日的第一日都擘餅記念主呢?因為杯是新約的杯,(路二二20,林前十一25,)每一個主日我們喝杯的時候,就知道我們是站在一個約的關係上。主說,『這杯是用我血所立的新約。』所以我們每逢喝的時候,我們所看見的不是物質的葡萄汁或者葡萄酒,而是主用血所立的新約。主要我們喝祂所給我們的一切。每主日,我們都溫習這新約,叫我們再記念主,再領受這杯中所包含的一切。主要我們每次都記念到神是受約的拘束的,祂是樂意把約裏所應許的都給我們。主要我們長久的記得,新約所包括的一切,是我們可以長久享受的。每次我們在神面前記念主的時候,神是給我們看見這一切。餅是記念主,杯也是記念主。主是按著約的條件對待我們。所以,我們記念主的時候,都是在約裏記念主。

遺命的生效不生效,固然不是在乎我們自己的努力不努力,但是,我們知道不知道遺命的豐富,能不能信這遺命的效力,能不能信主耶穌是這遺命的執行人,卻是大有關係。我們舉例於下:

例一 罪得赦免

像赦罪這件事,有的人想:我犯了罪,我必須出力作好,作到罪得赦免,可是不知要作到多少年之後纔能得著赦免。又有人想:我有罪,我應當禱告一次,禱告兩次,禱告到有一天,我覺得平安了,我的罪就得著赦免了。我們要說,這是他們自己在那裏作,這不是遺命所給他們的。

我們要知道,我們的罪得赦免,我們的罪得洗淨,並不是我們用行善來抵罪,因為行善本是應該的。也不是我們用禱告來求神忘記我們的罪,因為我們的罪案在神面前不是用禱告可以取消的。也不是我們禱告到忘記了罪,就平安無事了。我們必須知道,罪得赦免和洗淨,不是用別的來解決的,乃是用血來解決的。『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來九22。)是主耶穌的血叫我們罪的問題得了解決,是主耶穌的血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約壹一7。)『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9。)這是遺命,這是新約,我們能信麼?

例二 從罪得釋放

像從罪得釋放這件事,羅馬六章十四節說,『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有的人卻說,聖經雖然這樣說,但我仍是軟弱如水,我每次遇見試探的時候總是失敗。這樣的人,是自己一直在那裏作,一直在那裏掙扎,這不是遺命所給他的,這不是新約。他如果看見甚麼是遺命,他就要說,感謝神,能力不是從我自己出來,能力是主遺留給我的。這是遺命,這是新約,我們能信麼?

例三 知道並遵行神的旨意

有的人說,我怎樣纔能知道神的旨意呢?我怎樣纔能遵行神的旨意呢?我們要說,知道神的旨意,遵行神的旨意的能力,都是主耶穌的遺命所遺留給我們的。每一個屬乎主的人,都應當順服神的旨意。每一個屬乎主的人,不只有知道神的旨意的可能,也有遵行神的旨意的可能。因為主的遺命已經將認識神的知識遺留給我們,也將遵行神的旨意的能力遺留給我們。(來十三20~21。)這是遺命,這是新約,我們能信麼?

我們的主所遺留給我們的永遠產業,是屬靈的;是我們一生用之不盡,取之不竭的。但是,今天屬乎主的人,有多少人他的良心已經被潔淨,就不再覺得有罪了(來十2)呢?有多少人能說,主的律法是放在我的心意裏面,寫在我的心上,所以,我靠著裏面的生命和能力能行神的旨意,能討神的喜悅呢?有多少人能說,有主的恩膏在我裏面,所以,我決不用人的教導就能認識神呢?弟兄姊妹們哪,我們必須知道,主用祂的血立了新約,留下了豐富的遺命—遺產—給我們,祂又是這遺命的執行者,我們如果能用信心取用的話,我們就不知道是多豐富,多自由。主阿,求你使我們每一個都能看見甚麼是遺命,甚麼是新約,好讓你看見你用血立約的功效而心滿意足。—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