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說,眾人都犯了罪,人人都是罪人。這裏不是指你觸犯了國家的法律,如果觸犯了國家的法律,被國家的法治機關所判刑,那就不光是罪人,更是犯人,可能要被關到監牢裏,或是拘留所裏了。
聖經對罪人的定義與國家法律對犯人的定義,是不太一樣的。我們知道,射箭、打靶有一個靶心,打到靶心就對了,如果射的箭偏離靶心,就偏離了目標。神創造人有一個目的,一個靶心。人一旦偏離那個靶心,那個目標,人就犯了罪,就構成為罪人。
神為我們定的目標和目的,乃是要我們彰顯神的榮耀。當我們偏離這個目標,不彰顯神的榮耀時,我們就犯了罪,成了罪人。羅馬書三章二十三節說,『眾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我們沒有達到神榮耀的標準,沒有讓神的榮耀在我們身上顯出來,所以虧缺了神的榮耀。虧缺神的榮耀就是犯罪。
按照你的標準,你可能覺得自己還不錯,是一個好人。你比別人好,你犯的罪沒有別人那麼多,也許真的是這樣。但是若擺在神的標準之下來衡量,我們都搆不上神的標準。人與人相比,不過是五十步笑百步。有的人的確是比其他的人好一些,強一些,罪少一些,但是拿來跟神的標準一比,我們都搆不上神榮耀的標準、公義的標準、聖別的標準。在神的標準之下,我們都是罪人,虧缺了神的榮耀。
在舊約裏有律法,是神藉著摩西頒給以色列人的律法,主要的就是十條誡命。十條誡命裏面有一條說不可殺人,還有一條說不可姦淫。照這個標準,我們沒有殺過人,也沒有犯過姦淫。但是請看主耶穌來到地上時所設立的標準。祂說,『凡向弟兄動怒的,難逃審判。』(太五22。)動怒、恨人就是殺人了,因為殺人是從恨人開始的。
國家的法律對付人外面殺人的行為,神的標準乃是對付人裏面殺人的動機,在主耶穌的標準裏,恨人就如同殺人。主耶穌還說,『凡看婦女,有意貪戀她的,心裏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太五28。)看見婦女並有意貪戀她的,已經有了邪念的,那就已經與她犯了姦淫。按照主耶穌的標準,誰敢說自己沒有罪呢?誰敢說自己不是罪人呢?主耶穌看的是我們內心。國家的法律對付的是人外面的行為和表現;主卻是察驗人的肺腑心腸,我們裏面想的到底是甚麼,祂最清楚。我不知道你想甚麼,你也不知道我想甚麼。但是主耶穌察驗人心,祂知道人心的光景。
主耶穌在馬可福音七章二十一至二十三節說,『因為從裏面,就是從人心裏,發出惡念、淫亂、偷竊、兇殺、姦淫、貪婪、邪惡、詭詐、淫蕩、嫉妒、謗讟、狂傲、愚妄;這一切的惡,都是從裏面發出來,且能污穢人。』主瞭解我們內心的光景,裏面有許多的惡念、貪慾、傲氣,這些在每一個人裏面都有。你敢說你沒有麼?我不敢說我沒有。如果把你從昨天到今天心裏想過的事錄下來,你敢讓大家看麼?我相信恐怕你自己都不敢看。人內心的光景實在是邪惡的、有罪的。
聖經講我們是罪人,一面是指人裏面有犯罪的性情、犯罪的意念、犯罪的動機;另一面是指因著人有犯罪的性情,所以就作出一些事情、一些行為,是自己的良心都定罪的、不稱許的、不願意的,這叫作罪行。人裏面有罪性,外面有罪行。保羅說,『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因為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羅七18下~19。)幾乎每一個人都有這樣的經歷:想要作好,但是作不來;不想作惡事,有時候卻又作出來。這說出我們裏面有一個犯罪的性情,一些自己勝不了、勝不過的東西。無論是怪癖也好,嗜好也罷,不管是甚麼,裏面總有一些自己都恨惡、設法克服卻克服不了的東西。在神的眼中,這就是罪,這就是罪性。人裏面的罪性,使人作出一些事情,就是人外面的罪行。
聖經說,『罪是藉著一人入了世界。』(羅五12。)亞當喫了善惡知識樹的果子後,罪的源頭、罪的生命、罪的性情就進到人裏面,人就中了毒。罪性就像基因一樣,一代一代遺傳下來,也傳到了我們身上,因此每一個人裏面都有犯罪的性情。因著有這樣犯罪的性情,在已過的年日裏,我們作了許多不得體的事,是自己都憎惡、定罪、不稱許的。這就是犯罪的行為,就是罪行。
人是罪人,不是因為犯了罪纔叫作罪人;乃是因為我們是罪人,我們纔會犯罪。人一生下來,就帶著罪性,一生中犯了許多的罪行。所以人是需要拯救、需要救恩的。人需要一位救主,需要生命的拯救,叫外面罪行的問題得著解決,叫裏面犯罪的生命、犯罪的性情,也被了結。人需要新的生命,神的生命,好叫我們過一種生活,是我們樂意看見的;這就是神為我們所豫備的救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