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篇 在日常行事上需要的生活(六)

讀經:以弗所書五章十五至二十一節。

在本篇信息,我們要來看以弗所五章十五至二十一節。在這之前,我們要先回顧前一篇信息的內容,進一步交通其中關於光的四個要點。

關於光的四個要點
光的本質

第一,是關於光的本質。五章一至六節的中心是愛,說到我們要在愛裏行事為人。八至十四節的總題是光,說到我們要在光中行事為人;其中甚至題到我們就是光,(8,)這樣的說法所注重的不是外面的行為,乃是裏面的性質。得救之前,我們裏面的本質是黑暗本身;得救之後,我們蒙了重生,有了神的生命,裏面就有另一個本質,就是光的本身。我們說過,黑暗就是撒但,光就是神。我們從前是黑暗,(8;)意思是,我們裏面的本質就是撒但。照樣,我們如今是光,意思是,我們裏面的本質就是神。這一段先給我們看見裏面本質的問題,然後纔題起外面行為和生活的問題,說到我們行事為人要像光的兒女。我們要先看見我們裏面的本質是光,然後纔注意我們外面的生活;我們外面的生活,該是裏面光的本質所活出來的。

就著我們裏面的本質來說,我們就是光;就著我們外面的行事為人來說,我們該有光所結的果子。因此,保羅說到行事為人要像光的兒女之後,立刻插進一段話,說明光的果子是在於一切的善、義和真實。

光的果子

第二,是關於光的果子,就是善、義和真實;(五9;)這乃是指在光中所活出的生活。加拉太五章二十二至二十三節說到那靈的果子有九項,其中只有一項與這裏所列的相同—善(加拉太書那裏譯為『良善』);其他八項不包括這裏的另兩項—義和真實。保羅論到光的果子時,為甚麼只題到這三項?其中必有深意。

善,重在事情的性質。事情的性質有善和惡的分別。譬如,恨的性質是惡,愛的性質是善;打人的性質是惡,助人的性質是善;搶劫的性質是惡,施捨的性質是善。因此在這裏,善是重在事情的性質。

義,重在與別人的關係以及事情的手續。我們在與別人的關係以及在處理事情的手續上,有正當與不正當、合理與不合理、合法與不合法的分別;這就是義或不義的問題。不是我的東西而我拿來用,這不是善或惡的問題,乃是義或不義的問題。不該我說的話而我說了,這不是善或惡的問題,乃是義或不義的問題。譬如,有一位弟兄把兩件毛衣寄放在我家裏,剛好有兩位弟兄到我家來,天氣很冷,我體諒他們,就拿那兩件毛衣給他們穿。我作這事的性質是善,但在手續上不義,因為毛衣不是我的,我不能作主。因此,義是說到在事情上與各面的關係是否合理、合法並正當。

真實(實際),重在事情裏有神顯出來,或者說有神的成分在其中。如果一件事在性質上是善的,在手續上是義的,但若其中沒有神的成分顯出來,那就是虛的,是不真實的,是沒有實際的。世人說到事情是否真實,是指那件事是真的或是假的;但聖經說到事情是否真實(實際),乃是說其中有沒有神。按照神的命定,宇宙中一切人事物的關係裏,都該有神的成分,否則就是不真實的,就是沒有實際的。譬如,順從父母必須在主裏,(弗六1,)也就是要有神的成分在其中;這樣的順從父母纔是聖經所說的真實(實際)。中國人說夫唱婦隨,表面上與聖經所說的妻子服從丈夫(五22)相符,卻可能僅僅是善的和義的,卻不是真實(實際)的;聖經所說的妻子服從丈夫,裏面要有神的成分,那種服從丈夫不僅是善、是義,同時還是真實。

我們在光中生活而有的行為,第一,其性質必定是善;第二,其手續並與各方面的關係必定是義;第三,其中必定有神的成分彰顯出來,這就是真實。有人也許還是不明白為甚麼光的果子只有這三項,為甚麼不包括那靈的果子中的其他重要項目,就如第一項的『愛』。(加五22,參西三14。)愛固然是善,但愛不一定就是義。再以拿毛衣給弟兄穿這事為例來說明。我若看見弟兄受凍了卻不理不睬,這是惡;但若因樂善好施拿毛衣給弟兄穿,這是善。這是第一重考驗。再者,我若是慷他人之慨,拿別人的毛衣給那位弟兄穿,這是不義;反之,我拿自己的毛衣給弟兄穿,這樣,我愛心的行為纔是義。這是第二重的考驗,通過了,纔使我不作個濫好人。最後,我還要問這更深刻的問題:我作這事是為著自己或是為著神?是在我自己裏面作的,還是有神的成分在其中?是叫人摸著神,還是摸著我?是要顯揚自己,要討好那位弟兄,好得他的稱讚和誇耀,還是能叫神得彰顯?這是第三重考驗。這考驗通過了,這事纔是真實;否則,從神的眼光來看,這事乃是虛假、虛妄,因為其中沒有神,沒有神的成分。

光的果子這三重考驗,你不能加上一點,也不能減去一點。這是三重很厲害的考驗,並且一重比一重更嚴,第三重是最嚴的。我們生活中的任何事,若能通過這三重考驗,就能穩當的說,那必定是出於光,是出於神在我們裏面的本質,也就是從神裏面所活出來的;若不能通過其中的任何一重考驗,那就不是在光中的行事。千萬不要把使徒保羅在以弗所五章九節的話當作平常,輕率的讀過,或將其僅僅當作教訓;這關於光之果子的話不是教訓,乃是原則。只要用這三點考查我們的行事,就知道我們在那裏,以及我們所作的事是源自那裏。光的果子是在於一切的善、義和真實:性質是好的,手續是合法的,而目的是為著使神在其中有地位並得顯明。

每一處地方召會、每一位聖徒,都該認識光的果子是在於善、義和真實。在召會生活中,甚至為主說話也要以此來考驗。為主說話本身是善事,(林前十四3,31,)但若在不適當的時候說,這是不義;(參29~30;)若在適當的時候說,但在你的說話裏,神沒有多少地位,反而滿了自己的成分,為著顯揚自己的學問、道理、口才、知識和經歷,好使你的己得著彰顯。這樣,你的說話雖是善、是義,卻不是真實。

我願意從我的經歷來說明,如何能得著對聖經正確的解釋。我要見證,領會主的話需要有兩面的配合:一面需要有真理的知識,另一面需要有生命的經歷。對於這三重考驗,從前我不明白其中的意義,但多年來我有這經歷。我常查問自己,我作這件事與人有益處麼?接著我再查問:我這樣作合法麼?合理麼?正當麼?然後我也查問:我這樣作是為著自己,還是為著神?是憑著自己,還是憑著神?

在沒有明白以弗所五章九節之前,聖靈早已把我帶進這節經文的經歷裏;有一天我再讀到光所結的果子是在於善、義和真實,就領悟這乃是說到光的原則。然後我追問為甚麼光的果子不是兩項,也不是四項,而是三項?我再查考這三個辭的意義,同時也查問這三者的次序:為甚麼不把真實擺在最前面,而把善擺在最前面?為甚麼把真實擺在最後?這樣查問並研讀,再根據我的經歷來思想,至終我對光的果子就有清楚而徹底的領悟。我看見我們所作的每一件事,首先必須對別人有益處,這就是善,是指事情的性質。事情的性質是好的還不彀,我們還要查問事情的手續合法不合法?正當不正當?與各方面的關係對不對?

慕勒喬治(George Muller)查問一件事是否為神的旨意時,不僅問那件事是否神所喜悅的,還問那件事是否神要他在此時、此地作的。這是義的問題。神若要你在暗中送東西給人,你在明處送,這是不義;神要你送東西給人時不要透露自己的名字,你卻透露了,這是不義;神要你在某個時候把東西送給人,你早送晚送都是不義。一件事是義或不義,必須從神的眼光看、從人的眼光看、從道德的眼光看、也從律法的眼光看;一切不合理、不正當、不合法的事,都是不義。因此,與事情有關的時間、地點、對象等,都牽涉到義或不義。最後我們還必須查問這件事是否出於神?是否憑著神?是否歸於神?這是關於一件事在神面前是否真實,是否有實際的問題,這也是我們生活中每件事最根本的問題。

當我們有了生命的經歷作基礎,再來讀以弗所五章九節時,就覺得主的話何等寶貴。聖靈今天帶我們所經歷的,與從前帶領使徒所寫的聖經是一樣的。也許從前我們讀這話時沒有這樣的領悟,或者讀了不在意;但我們的經歷就是如此。等到有一天我們再讀到這話,我們先根據其字義來查考,再比對我們的經歷,這時我們就能正確的領悟而融會貫通。這纔是正確的讀經,正確的明白聖經。

光的責備

第三,是關於光的責備。以弗所書特別題到光的責備,保羅在這裏似乎是把責備視為光的化身。因此,這裏所說的責備不是小事,乃是重大的事。在基督徒的生活中,我們需要恩典、真實(實際)、愛和光,還需要責備。五章十三和十四節說到,我們若要活在光中,就必須接受責備;這兩節必須合在一起看。十三節上半說,『一切事受了責備,就被光顯明了。』這是說,責備就等於光的顯明(光照)。十三節下半又加上一句話說,『因為凡將事顯明的,就是光。』這樣,這節的光確定是指責備說的;因此,責備就是光照。十四節進一步說,『睡著的人哪,要起來,要從死人中站起來,基督就要光照你了。』因此,十三節所題責備的光照,就是基督的光照。

主的話真是奧妙。經過很長一段時間,我纔懂得十三和十四節的意思:聖徒中間出於愛和聖靈的責備,就是光照,而藉著那種責備所臨到人的光照,乃是基督的光照。按照上下文,十四節的睡著和死,是指前文所題的錯誤造成的;也就是指人有了黑暗之事、有了黑暗無果子的行為。那些有這樣錯誤的人,要像睡著的人一樣起來,也就是要從死人中站起來;這意思是,要接受責備;而這樣接受責備,乃是接受基督的光照。

如果一位弟兄或姊妹在黑暗裏生活,這時,一面說他是在黑暗裏,在錯誤裏;另一面說他是睡著的,而這睡著就是屬靈的死亡。就生命來說,他睡著了—生命的作用暫停了;就靈性來說,他死了。現在他受責備,就是蒙光照,好重新得到生命的光,而從睡著中醒起來,並從死亡中活過來。按照聖經,責備能叫人醒過來。惟有藉著責備,纔能喚醒一個一直犯罪、一直落在錯誤裏的人,就是睡著的人,也是在死亡中的人。這樣的人若肯接受責備,基督就要光照他們,使他們醒過來,從死人中站起來。

我們應當盼望神給我們恩典,叫我們中間有這種責備。前一篇信息題到聖靈的管治;我們說到神願意用聖靈的膏油塗抹在我們裏面作工,(約壹二27,)但許多時候我們不順從,神只好用聖靈的管治在我們身上作工。聖靈的管治,乃是我們生活中與光照有關的事。以弗所五章這一段說到基督徒需要的生活,其中一項乃是需要有一種光照—這種光照就是責備。

這些話分量極重,盼望你們不輕看這話。我們個人的生活裏需要責備,召會生活裏需要責備。請記得,這封書信乃是寫給在很高屬靈水平上的召會;在這樣高水平的召會生活中,還需要責備,就是光照的責備。許多時候,聖靈的膏油塗抹還不彀,還需要聖靈的管治。許多時候,裏面的光還不彀,還需要外面的責備。在前一篇信息裏我說過,我們喜歡從裏面而來直接的光,而不喜歡從外面、從責備而來非直接的光。然而五章這段話裏先說我們是光,(8,)然後就轉而說我們需要責備。(11。)以弗所書的確說到這一種責備—就是光照,而這光照就是基督的光照。

十四節的話雖不是直接引自舊約的話,卻是根據舊約的話。以賽亞五十九章九至十節說,『因此公平遠離我們,公義追不上我們;我們指望亮光,卻是黑暗;指望光明,卻行在幽暗中。我們摸索牆壁,好像瞎子;我們摸索,如同無目之人;我們晌午絆腳,如在黃昏一樣;我們在肥壯人中,就像死人一般。』這是說到以色列人中間沒有公平、公義,沒有亮光,而行在黑暗裏。到了六十章一至二節就說,『興起發光!因為你的光已經來到,耶和華的榮耀已經升起照耀你。看哪,黑暗要遮蓋大地,幽暗要遮蓋眾民;耶和華卻要升起照耀你,祂的榮耀要顯在你身上。』我們把這兩處經文合起來讀,就看見以賽亞六十章所說耶和華對以色列人的光照,差不多就是以弗所五章所說基督對我們的光照。

光的活出

第四,是關於光的活出。使徒勸勉我們要效法是愛與光的神,好活出神。當我們用以弗所書的眼光來看召會,就知道信徒乃是在諸天界裏,是屬天的,(二6,)而他們今天在地上,乃是像天上的人來到地上,暫時在這裏活出神的生活來。所以他們的生活,乃是從神的愛和光這源頭所活出來像神的生活,其表現乃是神的恩典和實際。四至五章關於信徒生活之勸勉的話,總結起來就是:信徒今天在地上要效法神,從祂的愛和光裏活出一種生活來,這種生活的表現乃是恩典和實際,這也就是那是愛與光的神在他們的生活裏活出來。

要仔細留意怎樣行事為人,要像有智慧的人

現在我們要從五章十五節起繼續往前查讀使徒關於生活細節的勸勉。十五節上半說,『你們要仔細留意怎樣行事為人。』在原文裏,十五節開頭有『所以』一辭,指明以下的話是承先啟後的。要仔細留意怎樣行事為人,乃是指要根據前文四章二十五節至五章十四節所說的行事為人。十五節下半說,『不要像不智慧的人,乃要像有智慧的人。』不智慧的人就是愚昧的人、糊里糊塗的人。我們行事為人不要像愚昧、糊塗的人,乃要像有智慧的人。

要贖回光陰,因為日子邪惡

十六節上半說,『要贖回光陰。』光陰一辭,按照原文,也可譯為機會,時機。這話是接續前一節的話,指明行事為人要像有智慧的人,第一件事,也是最重要的一件事,乃是要贖回光陰。這意思是,即使你照著四至五章的勸勉,在行事為人上正確了,但你若把時間、機會都丟棄了,你還是個愚昧、不智慧的人。在行事為人上正確是一件事,能彀抓住機會是另一件事;你也許在生活上很正確,卻失去了時間和機會。譬如,一位弟兄也許在召會中行事為人都是正確的,受到弟兄姊妹的稱讚。但我若有以弗所書的光,就還要問說,這位弟兄如何使用他的時間?他若是失去時間、機會,就是愚昧人,是不智慧的人。智慧人,就好像在前方的戰士一樣,是爭取時間並抓住機會的人,而不是糊里糊塗的人。使徒這話真是厲害;在關於我們生活的事上,他真是面面顧到。

關於光陰,中國人說要愛惜光陰;而使徒在這節說要贖回光陰。我信保羅用『贖回』這辭有兩面的意思。一面,因著我們是墮落失喪的人,所以在我們身上的時間和機會也是『墮落失喪』的。譬如,一個人墮落在罪惡當中,就著他這人來說,他是墮落的;就著他的時間來說,他的時間也隨著他而在『墮落』中。我們這人和時間是無法分開的;我們是在時間裏,時間是掛在我們身上。我們睡了八小時,時間也跟著我們『睡了』八小時;我們在電影院裏坐了三小時,時間也跟著我們『坐了』三小時。我們墮落失喪在罪惡中有多久,我們的時間『墮落失喪』就有多久。這樣看來,一個人要贖回光陰,就要先贖回他這個人;沒有一個不徹底蒙神救贖的人能把他的光陰贖回來的。

比方說,有的弟兄喜歡閒談。閒談是人的天性裏墮落的東西;一個人留在閒談裏,不僅他本人墮落在其中,他的時間也隨著閒談而墮落失喪了。現在他要如何把時間挽回來,不叫它繼續墮落失喪,把他的光陰贖回來?路乃是他這個人要被贖回,脫離閒談。一個人蒙了救贖、蒙了拯救時,他的時間就隨著他蒙救贖、蒙拯救。這就是贖回光陰的意思。

另一面,贖回的字義是買回;這是出代價的事。因此,要贖回光陰、贖回時機,就需要出代價。我們要作智慧的人,頭一點就要把光陰、機會贖回來;而要贖回光陰,基本上就是我們這人要付代價,使自己蒙拯救,脫離墮落的事。

為甚麼需要贖回光陰?『因為日子邪惡。』(16下。)在我們的日子裏,有許多事都是邪惡的;那些邪惡的事把我們的時間一點一滴的消耗掉、荒廢掉。比方說,學生們在學校讀書,如果校規很好、很嚴,學生行為端正,不需要人勸就會用功讀書。如果校規很鬆,同學們中間讀書風氣不好,並且經常胡作非為。這樣,如果家長囑咐學生說,要愛惜光陰,用功讀書,就必須勝過學校不好的讀書風氣;但如果家長要他們贖回光陰,意思就是他們還必須勝過學校裏邪惡的事。今天每個日子都是邪惡的,其中有許多邪惡的事,把我們這人和時間都浪費了;我們要贖回光陰,就要勝過每日臨到我們那些邪惡的事。

不要作愚昧人,卻要明白甚麼是主的旨意

十七節說,『所以不要作愚昧人,卻要明白甚麼是主的旨意。』這節的愚昧人就是十五節所題不智慧的人。這進一步給我們看見,只有在主的旨意裏,我們纔能贖回光陰。我們用在主的旨意上的時間有多少,給主贖回來的時間就有多少。十五、十六、和十七節是緊緊相連的;我們若明白主的旨意,並活在其中,那就是作智慧的人,就能贖回光陰。

不要醉酒,醉酒使人放蕩,乃要在靈裏被充滿

十八節上半說,『不要醉酒,醉酒使人放蕩。』保羅在這裏特別題起醉酒這件事;他在以弗所書裏,真是面面俱到。在墮落人類的生活裏,醉酒也是一個大問題;因此保羅沒有忽略這事;他說,不要醉酒,醉酒使人放蕩。酒用得正當—不醉酒,就不會使人放蕩。有人說主耶穌也許喝過酒;(約二1~11;)保羅甚至鼓勵提摩太稍微用點酒,因他胃口不清,屢次患病。(提前五23。)無論如何,聖經並沒有禁止人喝酒,但勸戒人不要醉酒。為著穩當起見,我們還是不要喝酒,免得醉酒;因為醉酒容易使人放蕩。放蕩包括浪費的意思;醉酒使我們這人和時間都浪費了。

以弗所五章十八節下半說,『乃要在靈裏被充滿。』這與醉酒相對。十八節的意思是,我們不該愛喝酒,以致喝酒過多而醉酒;醉酒使我們的生活放蕩無羈,叫我們這人和我們的時間浪費了。反之,我們該愛主,渴慕主的靈,多喝那靈,使我們在靈裏被充滿。

用詩章、頌辭、靈歌,彼此對說,從心中向主歌唱、頌詠

十九節說,『用詩章、頌辭、靈歌,彼此對說,從心中向主歌唱、頌詠。』我們在靈裏被充滿,就能過這裏所說的生活。換句話說,在靈裏被充滿的表顯,乃是滿了向主歌唱、頌詠和彼此對說。用詩章、頌辭、靈歌,彼此對說,就是你唱給我聽,我唱給你聽,你說給我聽,我說給你聽。這指明詩章、頌辭、靈歌,不僅為著唱,也為著說。我們這樣用詩章、頌辭、靈歌,又唱又說,就在靈裏被充滿,而從心中向主歌唱、頌詠。

凡事要在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名裏,時常感謝神與父

二十節說,『凡事要在我們主耶穌基督的名裏,時常感謝神與父。』在靈裏被充滿,不僅使我們頌讚主,也使我們感謝神與父。今天神與我們有雙重的關係—一面祂是創造我們的神,另一面祂是生我們的父。因此,臨到我們身上的事,有些是照著神和我們的關係,有些是照著父和我們的關係。換句話說,神對待我們,有些事是以神的身分,有些事是以父的身分。因此,我們向祂表達感謝,有時是感謝祂作我們的神,有時是感謝祂作我們的父。譬如,你生了一場病,後來得醫治了。這時你是感謝父,還是感謝神?你是感謝神。再譬如,你到日月潭觀看美麗的風景,你在那裏是敬拜神,還是敬拜父?敬拜神。這樣,你在何時,在甚麼事上感謝父?最好感謝父的時候乃是在擘餅之後;因為那時我們與神的關係特別是在於子與父的關係—我們是眾子,跟隨長子一同到父面前敬拜祂。

為甚麼保羅把神擺在前頭,把父擺在後頭?按著我們與神發生關係的時間來說,祂先是創造我們的神,後是生我們的父。不僅如此,祂為著對付我們,在我們身上所安排發生的許多事,都是在神創造的範圍之內。因此,無論從那一面說,我們要把神擺在前頭,把父擺在後頭。我們遇到的事,有的是神眷顧我們,有的是父眷顧我們。因此,我們要學習感謝神也要學習感謝父。

在主耶穌基督的名裏,就是與主聯合;只有與主聯合纔能在祂的名裏。這指明在凡事上,我們要在祂裏面,與祂聯合著來感謝神與父。

憑著敬畏基督,彼此服從

二十一節說,『憑著敬畏基督,彼此服從。』保羅在此加上這句話,因為我們要在靈裏被充滿,而讚美主並感謝神與父,這是向著神一面的生活;但我們這些人在地上還有向著人一面的生活。在向著人一面的生活裏,最近的人際關係乃是夫妻和兒女。因此,保羅以『憑著敬畏基督,彼此服從』這句話,來引進底下所要說的關於妻子服從丈夫的事。請記得,在靈裏被充滿的人,一面向著主、向著神與父要讚美感謝;另一面向著周圍的親人要彼此服從;而這服從是憑著敬畏基督而有的。

簡單的說,保羅在這段勸勉我們的話裏,首先指出世人的生活裏,最叫人放蕩的乃是醉酒,因此基督徒不該醉酒。反之,基督徒的生活,該是在靈裏被充滿的生活。在靈裏被充滿的生活有兩面:一面是向著主、向著神與父,一面是向著四圍的親人。向著主、向著神與父,我們該讚美感謝;向著人,我們該彼此服從,而這服從是藉著基督生發出來的。

二十一節結束於彼此服從,這指明我們與周圍的人之間的關係,從這裏就引進另一段落,那是我們在下一篇要查讀的。我們若把四章二十五節到五章二十一節所題到,有關生活之勸勉的一切要點找出來,然後比對聖經裏關於屬靈生活的所有重要事物,就會發現聖經中關於屬靈生活的要項,差不多都包括在這一段裏了。

講於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