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篇 姊妹們的事奉

姊妹們的事奉在召會中的地位

在本篇信息中,我們要來看姊妹們在召會裏、在主工作上的地位。我們都知道,屬靈的事常常有物質方面的象徵;因此,姊妹們的事奉也有其象徵。召會乃是神的家。在一個家庭裏,有父母、兒女,有丈夫、妻子,有老、有少,有男、有女。在此,明明的看見,女人在家庭裏有一定的地位;表面看,這個地位沒有男人顯明,因為照著神的安排,乃是男人出頭。雖然西方國家講男女平等,提高女權,但實在說,還是男人出頭。然而,在家庭裏,女人無論是作妻子的,還是作母親的,責任都非常重大,影響更是深遠。曾有位美國人對我說,中國女人沒有權力,都是男人掌權。我回答說,『你們錯了,在中國女權纔厲害呢。』在中國的家庭中,百分之九十的權柄是操在女人手裏;不過表面看不見罷了,完全是隱藏的。

在一個正確的家庭中,女人不應該出頭。作為賢妻良母,女人在家裏得承擔一切,卻非獨斷獨行,也不是出頭露面,完全是秉承丈夫的命令執行、作事。一面說,妻子是得著丈夫的同意,也在丈夫的帶領下作事。另一面,就事實而言,家事百分之九十幾都操在妻子手中。一個家庭若非如此,就不是好的家庭。若是一個家庭裏甚麼都要丈夫作,那就是糟糕的家庭、癱瘓的家庭。

在召會中也是如此,姊妹出頭是錯的,危險至極。相反的,姊妹不出頭,全由弟兄事奉,則又是癱瘓的召會。在正常的召會中,一切都是弟兄帶頭,姊妹完全和諧,既跟隨又配搭,正像中國人所說的夫唱婦隨;弟兄們如何帶,姊妹們就怎樣跟。然而,等到真正作事的時候,應該百分之九十都是由姊妹們執行。

所以,我們應當盡量給姊妹們機會,讓姊妹們多作,越多作越好。十幾年前,我還不敢說這話,因為擔心將社會風氣帶到召會中,搞亂次序。然而今天,姊妹們受過多年的帶領,也經歷多年風波的試驗,我們絕對相信,姊妹們清楚自己的地位,清楚主的道路,以及自己的本分。所以召會中,應該多給姊妹們機會,開導、開發、起用姊妹們,叫姊妹們在召會中多作,多盡功用。

現在我們要題起五件大事,需要姊妹們配合執行。已過我們相當忽略這些事,雖然有部分已經顧到,卻很不足。弟兄們對這五件大事,則是無能為力,必須由姊妹們出來承擔。

兒童工作

第一項,乃是兒童工作。對於兒童工作,我裏面實在背負著重擔。各地召會從今以後,一定要作兒童工作。根據報紙統計,全臺灣一千三百萬的人口,其中百分之四十五是在十五歲以下,約計六百萬人左右。今天我們有許多處地方召會,包含許多家庭,這些家中的兒童也相當可觀。我約略估計全島上弟兄姊妹家中的兒童,臺北召會有一萬,臺北之外的地方也有一萬。若是我們全力作這兩萬兒童,經過六、七年以後,他們統統都是少年弟兄姊妹。這正是姊妹們要作的事。

我們已過在臺北召會,實在不彀注意這件事。臺北有將近一萬個兒童,但主日到會的兒童人數只有五百位。可見最少有八、九千位兒童荒在那裏,沒有人照管。我們在臺北傳福音,費盡九牛二虎之力,每年不一定帶二、三千人得救。假使我們能將這一萬個兒童好好栽培,經過六、七年,他們都成為少年弟兄姊妹,就是每年平均增加上千人。

安排服事姊妹作領頭

至於在作法上,我們要注意幾點原則。第一,姊妹們中應當有幾位起來,帶領兒童工作。幾位年長的姊妹必須接受負擔,同時長老們也要安排、指定,約計五、六位,最低限度三位擔負這個責任。

起用每位姊妹帶兒童

第二,盡可能將每位姊妹都用上,要她們帶兒童。這不是指在聚會中帶領,乃是把兒童帶來。若是一個姊妹不能帶十位兒童,就帶五位。每週姊妹們總要想辦法,或許雇車子,一家一家的將兒童帶到聚會中。聚會的場地若是不彀,就要把自己的家打開。在實行上,姊妹們相當於保母,要照顧兒童,為他們禱告。等到散會後,再負責送他們回去。這就是姊妹們該擺上的事奉。

訓練少年姊妹作師資

第三,一定要起用少年姊妹們帶領兒童聚會,加上二、三位作輔助,教兒童唱詩歌,對兒童傳講主的話。召會要安排師資訓練,加上示範,好訓練少年姊妹怎樣教導、帶領兒童。此外,要有弟兄專門負責搜集資料,編寫兒童教材,最低限度編出三套:一套給低年級,一套給中年級,一套給高年級。

打開家庭供聚會使用

第四,要把家打開。若是臺北的兒童工作能作得好,約計會有三百組,每組二十五至三十個兒童,總數將近一萬人;這就需要幾百個地方。當然,我們可以使用會所,但是離目標還差得很遠。所以,需要許多弟兄姊妹把家打開。若是有三百個地方,每主日都這樣事奉,這個事奉是何等的美,主的工作不知要開展到怎樣的程度。

全召會這樣一動起來,眾弟兄姊妹就都有事奉的機會。有的把家打開,有的帶孩子來,有的教導他們,大家齊心努力為著主的心意,這個益處真是難言。那會給孩子們最好的印象,看見我們都是為著主,而不要人花一分費用;把家打開的不收錢,教導的不收錢,帶兒童前來的也不收錢。不只不收錢,不要人花費,甚至還自掏腰包出車資,買糖果,作為給孩子們的賞賜,讓大家歡天喜地。我們這樣作,孩子們從幼年的時候,就得著一個深刻的印象,看見人怎樣為基督活著,為基督捨己,而不為自己。這個益處是到了極點。此外,這還有一種說不出的影響力,無形中影響了兒童的親友;等到一有福音聚會,就容易請他們來。所以,兒童工作真是一大項服事。

帶領久不聚會的姊妹

第二項,是帶領久不聚會的姊妹們。首先,姊妹們要想盡一切辦法,將那些久不聚會的姊妹們找出來。這件事的作法,需要有帶頭的姊妹們。我們所題的五大項服事,每項都需要有帶領的人。帶頭的姊妹們要帶領眾姊妹,成立許多家庭小組,每組約八至十位姊妹,最多不超過二十位。至於聚集的日期、地點,可以自行訂定。我們這樣將久不聚會的姊妹們,找到家裏來,自由的談談,喝喝茶,喫點東西,唱唱詩歌,不拘形式的交通,相信絕對能將她們帶起來。若是我們能將這些姊妹們帶起來,弟兄們起碼也有一半會受影響,起來愛主。所以,這也是一件大事。

配合學生工作

第三項,是學生工作。在學生工作中,我們也需要姊妹們的配合。我們實在盼望,在臺灣每所大學門口,都有幾個在職弟兄姊妹的家住在那裏。當我們進到校園傳福音,一帶人得救,就將他們介紹到這些家裏,這些家便成為青年之家。作父母的都知道,青年人不要說離開家,就是不離開家,也很喜歡到別人家去。我們有了打開的家,青年人一進來就得著溫暖。姊妹們若是接受這個負擔,配合這項需要,學校福音的功效必能加多一倍。所以,這也是一項大的工作。學生工作若有家庭配合,給學生一點照顧,這個幫助是非常大的。

學習作屬靈的保母

第四項,姊妹們要作屬靈的保母。當一批批少年人受浸以後,他們自己的父母,不一定能在屬靈上給與適合的帶領。所以,需要有屬靈的母親,接受這個負擔,尋求主的引導,幫助這些少年的弟兄姊妹,給他們屬靈的帶領。

姊妹們若能這樣帶領青年人,幫助是很大的;許多時候,就叫他們身上有了轉機。因為許多年輕人,對父母的話不一定聽,但是屬靈保母一說,他們就聽從。你照顧他、愛護他,讓他覺得這是出乎主的,這就叫他的心開啟,容易接受你的話。因此,這樣的幫助是很大的。

按歷史來看,許多有名為主用的人,都是在家裏得救,並且在家裏興起來的。以辦孤兒院的慕勒(George Muller)為例,他的得救並非在大聚會裏,乃是在某個晚上,他到一位弟兄家,參加家庭福音談話而得救的。

接待客旅

末了一大項服事,就是盼望有好些姊妹,能將家打開接待客旅。每逢有特別聚會,或者有青少年訓練時,這些家能打開接待客旅。這樣家打開接待客旅,後果是很豐厚,很有益處的。目前我們是把人安排到會所裏,大家住在一起;那雖然有益處,卻談不上真正的溫暖和照顧。

以洛杉磯召會為例,每逢夏季訓練,根本沒有公共場所可供接待;所以,一百多位外地來的聖徒,統統是接待到聖徒家。一九六三年,我們頭一年在洛杉磯有訓練時,共有三十幾位全時間受訓者。第二年人數加多,約有六十多位,那兩次都是由工作安排接待。感謝主,到了一九六五年我們購置了會所,弟兄姊妹們就盡力往會所附近搬遷,約有八、九十位都住到會所周圍。結果,那一年的訓練,他們統統打開家接待客旅,每戶接待二、三位。他們自己受訓,客人也受訓。所以,在晚間快到聚會時,會所周圍都是弟兄姊妹。美國人很少在街上走路,出外多半開車。然而,弟兄姊妹住在會所附近走路可到的距離,晚上參加聚會統統不開車,都從會所周圍,夾帶著聖經,三五成群的走去聚會。那年訓練,外地客旅近一百位,全數是由弟兄姊妹接待。這樣的接待令人印象深刻,所得幫助也大。散會後,他們一家一家回去,家主和客人就有小組交通和禱告。

在臺灣,我們也盼望能有許多家打開,接待客旅。每逢訓練時,有些人身體強壯,不需要照顧,就安排住在會所。然而,有些人身體軟弱,或者屬靈光景弱,就需要家庭照顧。對這些人,若有打開的家,能照顧這個需要,並配合訓練的帶領,就很容易將人帶起來。當然,若是有人願意打開家,這是需要全家人同意的,但這件事的責任,還是在姊妹們身上。

結 語

現在我將這五件大事擺在姊妹們中間,盼望全島各地的姊妹都這樣作。我們絕對相信,在召會中的事奉,三分之二定規是在姊妹這面,三分之一纔是在弟兄那面。這正是伯大尼的光景。在伯大尼的馬利亞家裏,有馬大和馬利亞兩位姊妹,加上一位弟兄拉撒路,正是二比一。然而我們現在的情形,三分之二是弟兄,三分之一是姊妹,完全顛倒過來。這證明已過我們的工作,姊妹那面有虧缺,姊妹方面的工作沒有跟上來。今後我們要積極往前,盼望將來姊妹的比例逐漸加多。

在一個召會中,姊妹的人數一少,若不是證明召會弱下去,就是證明姊妹的工作有問題。所以,盼望姊妹們一定要起來。除了現在召會例常的事奉之外,你們要將這五大項服事,積極的接過去。你們要正正式式的,把這些事當作事情來作。你們要將聖徒的情況表整理好,找出那些退後的、冷淡的、久不聚會的姊妹們,照著主的引導去帶她們。至於兒童方面,也需要將情況表找來,列出有兒童的家庭,安排姊妹們一家一家前去訪問。同工們到各地,一定要推動這事,讓姊妹們出來作,要姊妹們學習作保母,帶領少年的弟兄姊妹。

一九六七年四月講於臺北(全臺同工聚會)

原刊於一九六八年六月『話語職事』第二百零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