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脫離罪與脫離律法

講時:一九三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講地:福州

有許多人注重脫離罪,但不明白何謂脫離律法。保羅為甚麼在羅馬六章說到脫離罪、向罪死,又在羅馬七章說到脫離律法?為甚麼脫離罪,還要脫離律法?脫離罪與脫離律法有何不同?罪和律法的關係是如何?脫離律法與脫離罪又有何關係?

脫離律法纔能真正脫離罪

羅馬六章十四節說,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這意思乃是說,我們是先脫離律法,然後纔脫離罪。我們不在律法之下,罪就不能作我們的主。但是許多聖徒著重脫離罪,卻不著重脫離律法。這是本末倒置的。罪與律法乃是相連的。西醫分內外科,但中醫沒有外科。因為中醫注重治病的根本,不注重治病的外表症狀。罪是症狀,律法是根本。人犯罪乃因在律法下,律法是因;犯罪是果。如果沒有解決根本原因,就單單解決外面的結果是沒有用處的。

許多人受罪的問題困擾,已經掙扎了多年,仍未解決。原因乃是他們只注重脫離罪,卻不明白甚麼是脫離律法。保羅在羅馬六章告訴我們,怎樣可以脫離罪;又在七章教訓我們說,單是脫離罪還不彀,我們還必須知道如何脫離律法。如果我們沒有全然脫離律法的捆綁,我們就絕不能全然脫離罪的捆綁。其實羅馬六章就是羅馬七章,羅馬七章就是羅馬六章。七章乃因六章未解決而有。七章八節說,沒有律法,罪是死的。實在說來,沒有七章的脫離律法,就沒有六章的脫離罪。脫離了律法,纔能真正脫離罪。

律法的定義

那麼我們要問,甚麼是律法?律法的定義是甚麼?許多人以為脫離律法,就是脫離十條誡命。或者有人以為就是脫離舊約的禮儀律法,如祭司的事奉條例,以及道德律法,如十誡等。其實除去律法本身,並不能幫助我們不犯罪。全部舊約裏,神對人的要求就是律法。律法就是神要人作事;守律法的意思乃是說,神對我有要求,我打算靠著自己行神的旨意,以討神喜悅。這就是守律法。

但在新約裏神說,要將律法放在一邊,以恩典代之。從此以後神乃是說,不要你作任何事來討我喜悅。這話聽起來很嚴重。守律法就是我作事來討神喜悅;脫離律法乃是,從始至終我不作一事來求神歡喜。神一點都不要我們憑自己作甚麼來討祂喜悅。若此關勝不過,罪的關就不能勝過。

神對人的估價

我們首先要看神對人的思想。問題不是環境如何說,或別人如何說,乃是神如何說。神對人的思想乃是說,人不能憑自己作甚麼來討祂歡喜。人在自己裏面乃是充滿罪的,完全不能得神的喜悅。神對人的看法乃是,人只配死。人是無可救藥的,人裏面所有的一切,都是不討神喜悅的;從人作出來的一切,也是絕對不能討神喜悅的。神對人只有一種評價,只有一種看法,就是死。這就是為甚麼聖經說,我們在基督裏死了。這乃是神對你我的評價。

神對我們的評價只有死,死。這好像福州人說,『該死!』所以神不是叫我們每個人改良、作好、或進步;因為我們根本不能。但是因為我們不承認這事,還以為自己能這樣那樣,比方一個人信主得救以後,就對自己說,我能六時起床讀經禱告,我能忍耐,我能愛人等等。然而神不但說我們不能,神對我們根本不存任何盼望。十字架乃是神對你我的估價。我們聽道時容易承認這事,但在實際生活裏還是想,自己能作甚麼討神喜悅。這就是我們問題的所在。

受浸的意義

我們為甚麼受浸?受浸乃是我們回應(answer)神的要求;神要求我們死,我們回應神這要求,就去受浸。『豈不知我們這受浸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浸歸入祂的死麼?』(羅六3。)神藉著十字架對我們說,我們必須死,我們只配死。十字架的死就是神對我們的要求,就是神對我們的估價。我們回應這要求,就去受浸。『我們藉著受浸歸入死,和祂一同埋葬。』(4, 另譯。)只有死了的人纔埋葬;受浸就是埋葬,就是宣告我已經死了,所以我只配放在墳墓裏。彼前三章二十一節說,受浸乃是求在神面前有無虧的良心。神既宣判我必須死;基督在十字架上死了的時候,也把我包括在裏面。我承認這事,就要求受浸,所以受浸就是向神表示,我承認我該死,而我在基督的死裏已經死了,現在我藉著受浸,作為在神面前有無虧良心的答案。因此受浸不是入教手續,乃是看見並承認神對我的估價,而有的回應。

人的盡頭,乃是神的起頭

我們若看明這事,就脫離了律法。我們知道我們只配死,不配作甚麼來討神喜歡。從今以後,當你自己要作任何事以討神喜悅時,你只要看看主在十字架上所已經作的,你就知道你已經脫離律法了,因為你已經與基督一同釘死了。神不要你作甚麼,祂已經把你釘死了,這是神對你的估價,也是你該站的地位。

但我們許多人想從肉體得成全,想用肉體的力量作甚麼,來討神的喜悅。當神開我們眼睛的時候,我們纔看見,除了主自己以外,沒有人能得神的喜歡。『屬肉體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歡。』(羅八8。)你若能遵行神的旨意,神就會留下你,不會把你釘死了。請你看看自己的經歷,你跌倒已經彀多了,為何仍要憑自己走?神對我們沒有要求,我們卻對自己有要求。這就是羅馬七章裏那人的經歷。羅馬七章裏的那人是在那裏憑自己立志,我們看見這人一再的立志。這章一再的用到『我』字,就給我們看見失敗的問題所在。今天如果有人一直的立志,就表示他還沒有脫離律法。他每次失敗之後,就再一次立志,這樣循環不止,他要這樣下去,直到完全失望,像保羅一樣喊出:『我真是苦阿!』(七24,)他纔能得蒙拯救。

神並不要求你不犯罪。神頒佈律法,就是要人犯,好藉此暴露人,叫罪顯出來。『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七7。)我們若看見律法不是要我遵守的,並看見我只配死,十字架就是我該在的地位;我們若堅固的站立在這地位上,羅馬六章就能成為我們的經歷。我們何時未脫離律法,何時就未脫離罪;何時脫離律法,何時就脫離罪。

我們若沒有脫離律法,而日夜盼望要脫離罪,這乃是虛空的。惟有我們在復活的地位上,我們纔能脫離罪;然而我們若沒有脫離律法,就是沒有死,我們就無法在復活的地位上。羅馬七章四節說,『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裏復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神。』何時我們對舊人絕望,何時我們就能接受羅馬六章六節之事乃是主作的。然而我們仍常推翻十字架所完成的事。十字架表明我們的舊人死了,但我們仍靠舊人行事,這就是不承認主在十字架所作的。

今天我們不是對付罪,乃是對付律法。我們向律法死了,自然也就向罪死了。『沒有律法,罪是死的。』只要我們脫離了律法,我們就脫離了罪。但我們仍然常常拉回十字架已對付過的事。許多信徒說,我想不到我會犯這樣的罪。我就說,是麼?豈不知你能犯更大的罪。人在肉體裏,就甚麼罪都能犯。人在肉體裏,想行神的旨意,永遠不能成功。我們若不能站立在死而復活的地位上,就絕不能脫離罪,也絕無法行神的旨意。只有藉著基督的身體,向律法死了的人,纔能『歸於那從死裏復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神。』

有一次,我與一位七十餘歲的人談論脫離律法的事。他說,這乃是世界上最榮耀的事。我問他何時脫離律法?他說,『五十年前。』他還對我說,『今天再聽到你傳講脫離罪與脫離律法,真是不錯。當我看見我已經脫離律法,那一天真是在地如同在天。我得救多年之後,仍然盡自己的力量要討神的喜歡;但是我越是這樣盡力,就越失敗。我認為神是宇宙中最大的要求者,但是我卻發現,對於祂最小的要求我也不能履行。有一天,當我讀到羅馬七章,亮光忽然臨到我,我看見主不只已經救我脫離罪,同樣也已經救我脫離了律法。我驚奇得跳起來說,主阿,你真的不再對我作任何要求了麼?那麼我就不需要再為你作甚麼了!』

腓立比二章十三節的立志

腓立比二章十三節說,因為你們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們心裏運行,為要成就祂的美意。這裏的立志與羅馬七章的立志不同。這不是咬緊牙根的作,而是神的大能在我們裏面運行;這樣的立志行事乃是自自然然的。

梅爾博士(Dr. Meyer)說,神有要求,你不願意不要緊,但你要求神叫你願意。有一次他向神禱告說,『神阿,我不願意,求你作到使我願意。』他禱告後,幾天過去,裏面就願意了。他家中牆上掛著一句話,寫著:Lord, I Am Willing To Be Made Willing。(主阿,我願意你使我願意。)

上海有一位姊妹,她在家裏常常惡待家人,後來她求神使她能願意愛人。結果主的愛摸著她,主自己在她身上作工,使她願意愛人,她就從心裏願意愛人。這不是憑自己立志盡力的愛,乃是主在她裏面運行,使她自動樂意的愛人。

信徒不但行事上要願意,就是心理上也須願意隨從靈。要行事上願意,必須心理上先願意。所以我們要求神使我們心裏願意遵行神的旨意。詩篇第一百一十九篇三十六節說,求神使我們的心趨向祂的法度。行傳十六章十四節說,主開導賣布之呂底亞的心,叫她留心聽保羅所講的話。這不是被動的,因為行為仍是由你自己作;但必須聖靈將你心理的心境帶到一個地步,帶到一種願意的光景。這樣,你的立志行事就不是憑你自己,乃是憑著神的運行。求主在我們裏面運行,使我們立志行事,為著祂的美意。

附:倪弟兄所用聖經中抄下的話:工作的發起-神的旨意;工作的進行-神的能力;工作的結果-神的榮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