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題 審判

我們看過了死亡和復活,就需要接著來看審判。因為罪生出死亡,死亡帶進審判。這些乃是相聯的,所以我們把它們擺在一起。

審判乃是神行政裏的事。聖經給我們看見,神根據祂的榮耀,憑著祂的聖潔,照著祂的公義,施行祂的審判,乃是祂在宇宙中行政的管理。彼得書特別說到神的行政,神的國度,所以就特別說到神的審判。神的審判,乃是祂掌權行政重要的一部分。祂審判魔鬼,審判世人,審判天使,都是表明祂是宇宙的主宰,有行政管理的權柄。若是沒有管理者,就沒有行政。但宇宙不是沒有管理者。神是宇宙的主宰,所以宇宙中有行政。有行政,就有審判。審判就是神行政執行的一部分。

我們在這一題,不是要看神所有的審判,乃是要專看神對人的審判。對於這件事,已往人看得太籠統,以為神對人的審判,只是到天地末日的時候,籠總來一次,把人審判一下,好的就叫他上天堂,壞的就叫他下地獄。但仔細查看神在聖經中所啟示的,就清楚看出並不是這樣。神在祂的話語裏,給我們看見,神對人的審判,相當有講究、有分別,最少有不同的六種。所以需要我們好好的用工夫來看一下。這能幫助我們明白聖經,也能幫助我們懂得豫言。

關於神對人六種不同的審判,每一種我們都要分作六點來看,就是m,(一)審判的時候,m,(二)審判的地方,m,(三)審判者,m,(四)受審者,m,(五)審判的根據,和m,(六)審判的結局。對於每一種審判的這六點,我們若看清楚了,我們就能明瞭神對人各種的審判。我們先來看第一種。

壹 十字架上的審判

按聖經看,神對人的第一種審判,乃是在基督的十字架上。基督的十字架,是神審判人的地方。信徒的罪,就是在這十字架上,已經受了神的審判。因為神在基督的十字架上,已經審判了人的罪,所以神纔能赦免人,拯救人。神是管理人的,人的罪若沒有經過祂的審判,祂就沒有法子向人施行赦免,施行拯救。祂要向人施行赦免和拯救,祂就必須審判人的罪。這是祂在基督的十字架上,已經完成了的。

一 時候—主後三十年

神在基督的十字架上,對人的審判,乃是在主受死的時候,就是在主後三十年。實在說,應該是在主後三十四年,但因歷史家把主的降生,算晚了四年,所以主後三十四年,就變作主後三十年了。

二 地方—各各他

m,(一)『髑髏地,希伯來話叫各各他,…在那裏釘…十字架。』約十九章十七至十八節。

神在基督的十字架上,對人的審判,乃是在一個堆髑髏的地方,所以那地方叫作髑髏地,希伯來話叫各各他,後來拉丁文繙作加略,是在耶路撒冷城外的一座小山上。

三 審判者—公義的神

m,(一)『耶和華…將祂壓傷,使祂受痛苦;…以祂為贖罪祭。』賽五十三章十節。

在基督的十字架上審判人的,乃是公義的神。所以這裏說,乃是祂在那裏把人的代替者基督壓傷,使祂受痛苦,以祂為人的贖罪祭。這就是說,乃是祂在基督的十字架上,審判了基督,懲罰了基督。從一面看,是人把基督釘在十字架上殺害了。但另一面,乃是神在十字架上壓傷了基督,殺死了基督。照聖經的記載看,基督在十字架上,前一半的時間,就是從上午九點到中午十二點,是人在那裏殺害祂;(可十五25~33;)後一半的時間,就是從中午十二點到下午三點,是神在那裏擊打審判祂,所以遍地都黑暗了,並且神也棄絕了祂。(太二七45~46。)

m,(二)『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林後五章二十一節。

這裏給我們看見,乃是神使那無罪的基督,在十字架上替我們成為罪,而在祂身上審判了我們。

m,(三)『我的神,我的神,為甚麼離棄我?』太二十七章四十六節。

因為神在十字架上,以基督為我們的代替,而擊打審判祂,所以就離棄了祂,棄絕了祂。祂原是無罪的,是神絕對喜悅,一時都不離棄的。現在神竟離棄了祂,就證明神在這時是以祂為我們的代替,而懲罰祂,審判祂。

四 受審者—基督—信徒的代替

m,(一)『基督…為罪受苦,…是義的代替不義的。』彼前三章十八節。

在基督的十字架上,受神審判的,乃是信徒的代替—基督。祂在十字架上受苦,乃是祂那義的代替我們這不義的,為我們的罪,受了神的審判。

m,(二)『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林後五章二十一節。

基督在十字架上,乃是祂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為要代替我們受神的審判。

m,(三)『祂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彼前二章二十四節。

基督被掛在木頭上,就是被釘在十字架上,因為要替我們受神的審判,所以就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

m,(四)『基督…為我們受了咒詛。』加三章十三節。

基督在十字架上,因為是替我們成為罪,並為我們擔當罪,而代替我們受神的審判,所以就為我們受了神的咒詛,而遭了神的棄絕。祂在十字架上,不是為神殉道,乃是為我們受審判。一個殉道者,神不但不咒詛,不棄絕他,反而特別喜悅他,與他同在。但基督在十字架上,卻受了神的咒詛,而被神離棄了。這是因為—也是證明—祂在十字架上,不是殉道,乃是站在我們罪人的地位上,代替我們受了神的審判。我們一個罪人總得受神的審判,若不是有人替我們受,就得我們自己受。但感謝神,基督在十字架上已經替我們受了,所以我們就不必再受了。

五 根據—神律法公義的要求

m,(一)『犯罪的,他必死亡。』結十八章二十節。

神在基督的十字架上,對我們的審判,乃是根據祂律法公義的要求。為甚麼祂必須為我們審判基督呢?因為祂是公義的,而我們是有罪、犯罪的,祂律法的公義,要求祂為我們審判基督,不然我們就必死亡,就必滅亡沉淪。若沒有基督照著祂律法公義的要求,代替我們受了祂的審判,我們總得死亡,總得沉淪。這是祂律法公義的要求。

m,(二)『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加三章十三節。

神律法的公義,在我們罪人身上的要求,就是要我們受死的咒詛。神律法這個公義的要求,就是神公義的定罪。就是這個要求,這個定罪,叫基督在十字架上,為我們受了咒詛。基督既在十字架上,照著神律法公義的要求,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基督在十字架上所受的審判,既滿足了神律法公義的要求,神的律法在我們身上,就再無所要求了,我們就不必再受神律法的咒詛了,神也就能按著祂的公義,而赦免我們,拯救我們了。

神對我們的赦免和拯救,必須是公義的,總是根據祂行政上公義的審判。若沒有基督替我們受了祂行政管理上的公義審判,為我們成全了祂的公義,滿足了祂公義的要求,祂就沒法赦免我們,拯救我們。但基督已經為我們如此作了,所以祂就能赦免我們,拯救我們。

六 結局—叫一切信的人得稱義,不至於受審判

m,(一)『好叫我們在祂裏面成為神的義。』林後五章二十一節。

神在基督的十字架上,對基督的審判,結局叫一切信基督的人,得著神的稱義,不至於再受神的審判。神使基督在十字架上,替我們成為罪,結果就叫我們成為神的義。這不僅叫我們在神面前得稱為義,並且叫我們就成為神的義,就是神的義。我們是罪,就得受審判;我們是義,且是神的義,就完全合於神的律法,合於神的要求,不但不需要受神審判,反能完全蒙神悅納。

m,(二)『信祂的人不被定罪(或不受審判)』—『不至於定罪(或不至於受審)』。約翰三章十八節,五章二十四節。

神在基督的十字架上,既叫基督擔當了我們的罪,為我們被定罪,而替我們受了祂的審判,就叫我們信基督的人,不再被定罪,而受祂的審判了。因為祂是公義的,不能兩次定罪我們,審判我們。祂既在基督身上定罪了我們,審判了我們,就不能再在我們身上定罪我們,審判我們。基督既替我們受了祂公義的審判,成全了祂的公義,滿足了祂公義的要求,按著祂的公義,我們就不必再受祂的審判了。因此,我們信基督而得救的人,受神審判的事,是已經解決了,再沒有被神定罪,受神審判的問題了。

貳 教會的審判

神對人的第二種審判,乃是在祂的教會中。主在十字架上受了神的審判之後,就從死裏復活升天,賜下聖靈。聖靈來了,就產生出教會。有了教會,神就在教會中有祂的審判。所以祂在十字架上的審判,既是第一種,祂在教會中的審判,就是第二種。

神在教會中的這個審判,乃是神藉著教會審判犯罪信徒的,所以可稱作教會的審判。這是人所忽略的。平常一般信徒都不注意這個審判。但這個審判也是神行政裏的重要一環,且是神今天在教會中行政的一部分,我們要明白神的行政,並要活在教會裏,就不能不注意、不知道這個審判。

一 時候—有需要時

m,(一)『你們還…不…把行這事的人…趕出去。』林前五章一至二節。

教會對犯罪信徒的審判,乃是隨時應需而有的。甚麼時候有犯罪的信徒,甚麼時候就該有教會的審判。當日在哥林多的教會,有了犯罪的信徒,卻一直不審判他,所以使徒就在這裏責備他們說,你們還不把行這事(就是犯淫亂)的人趕出去,還不審判他。這叫我們知道,甚麼時候教會中有了犯罪的信徒,甚麼時候教會就該有審判。

二 地方—地方教會中

m,(一)『從你們中間趕出去。』林前五章二節。

教會對犯罪信徒的審判,乃是在地方的教會中,不需要到別處—不需要到使徒那裏,也不需要到其它的地方。當日使徒吩咐哥林多的教會,審判那個犯淫亂的弟兄,乃是要他們在他們中間,就是在他們當地教會中審判他。這叫我們知道,教會對犯罪信徒的審判,乃是在地方教會中。

三 審判者—地方的教會

m,(一)『教內的人豈不是你們審判的麼?』林前五章十二節。

當日使徒是叫哥林多的教會,審判他們中間犯罪的弟兄。所以教會對犯罪信徒的審判,它的審判者,乃是地方的教會。這個審判,乃是由地方的教會來執行,不是由別的人—不是由使徒,也不是由其他的個人或團體。

四 受審者—犯了明顯的罪,而不肯悔改的信徒

m,(一)『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林前五章十一節。

教會對犯罪信徒的審判,它的受審判者,乃是犯了明顯的罪,而不肯悔改的信徒。使徒在這裏說,若有稱為弟兄的,(包括姊妹,因為在神家裏,姊妹也是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要審判他,與他隔絕。使徒在這裏所列舉的這六種罪,都是得罪神,或得罪人最厲害的,都是明顯而非常不道德的。除了拜偶像之外,都是連不信的外邦人也定罪的。所以無論弟兄或是姊妹,犯了這類的罪任何一種,若不肯悔改對付,就該受教會的審判,而遭到教會的隔絕。教會為免去內部的腐化,並顧到在外的名聲,必須審判這樣的弟兄或姊妹,把他們趕出去。

五 根據—明顯的罪

m,(一)『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林前五章十一節。

教會對犯罪信徒的審判,乃是根據信徒所犯明顯的罪,就是使徒在林前五章這裏所說這類明顯又厲害的罪。這類明顯又厲害的罪,無論那一種,信徒若犯了,而不肯悔改對付,都能構成教會審判的根據。但這個根據,必須是信徒所犯明顯而有確據的罪,不可是猜疑而推想到信徒身上的罪。

六 結局—從教會中趕出去—斷絕交通

m,(一)『你們應當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林前五章十三節,二節。

教會對犯罪信徒的審判,結局就是把那犯罪而不肯悔改的信徒,從教會中趕出去,叫他和教會隔離隔絕,免得他敗壞教會,玷污教會,連累教會,貶低教會。神給教會這樣審判犯罪信徒的權柄,就是要教會保守她的聖潔。所以若有犯罪能叫教會受到玷污的信徒,教會審判他,當然要把他趕出去,絕不能容許他存在教會中。

m,(二)『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喫飯都不可。』林前五章十一節。

教會審判犯罪的信徒,把他從教會中趕出去,就是叫他與教會斷絕交通,不得和弟兄姊妹再有來往相交,就是一同喫飯都不可。這是一面為著避免弟兄姊妹受他的敗壞,和教會受他的玷污,一面為著叫他受至懲戒管教,感到痛苦傷心,而回轉過來。所以這並不是一種永遠的棄絕,叫他滅亡,乃是一種一時的懲戒管教,叫他回轉。這樣被趕出的信徒,若悔改,自然教會就當赦免他,用愛心再接他回來。當初使徒就是叫哥林多的教會這樣作。(林後二6~8。)

參 神管教的審判

神對人的第三種審判,乃是祂對信徒管教的審判。祂雖然要教會審判管教信徒,但教會在信徒身上,有許多地方,是沒法對付的。比方一個弟兄在家裏一直和妻子吵嘴,或是一個姊妹總是常對丈夫發脾氣,這些既不是淫亂,又不是林前五章所說那類罪任何的一種,教會就不能審判對付,只好由神伸出手來管教對付。神對信徒的這種管教,可以說就是祂行政管理中對人的第三種審判。

一 時候—隨時

神管教信徒的審判,乃是隨時的。神認為信徒何時有這個需要,祂就何時向信徒施行祂這種管教的審判。

二 地方—隨地

神管教信徒的審判,不僅是隨時的,也是隨地的。無論在那裏,神認為需要並適宜,神都向信徒施行祂管教的審判。

三 審判者—父神

m,(一)『主所愛的祂必管教,又鞭打凡所收納的兒子。…神管教你們,待你們如同待兒子,焉有兒子不被父親管教的呢?』來十二章六至七節。

管教信徒的審判,它的審判者當然是神自己。信徒是神的兒女,神是信徒的父。父親都是管教兒女的。神作我們的父,更是如此。祂管教我們,乃是祂待我們如同待兒女,也是祂悅納我們作兒女的證明。所以這個審判,乃是神在祂的家中,一種行政管理的事。

四 受審者—犯罪而不肯自審的信徒

m,(一)『我們若是先分辨自己,就不至於受審。我們受審的時候,乃是被主懲治。』林前十一章三十一至三十二節。

神管教信徒的審判,既是管教信徒,受審者當然就是信徒。我們信徒若是先分辨自己,就是審判自己,就會免去神這種管教的審判。我們若有了罪過而不自審,就需要神來管教我們,審判我們。我們受神這樣管教的審判,就是被神懲治,被神改正,好叫我們脫去罪過。

五 根據—父的愛心和美意

m,(一)『主所愛的祂必管教,…焉有兒子不被父親管教的呢?』來十二章六至八節。

神管教信徒的審判,乃是根據祂對信徒的愛心。祂所以管教我們,不僅因為祂是我們的父,也是因為祂愛我們。祂不僅是我們的父,並且是愛我們的父。祂這作父親的愛心,叫祂管教我們。祂既愛我們,就必管教我們。焉有父親所愛的兒女,而不被父親管教的呢?神管教我們,不是因為祂不喜愛我們,正是因為祂喜愛我們。因為祂喜愛我們,所以祂纔管教責打我們。所以神作我們的父,對我們的愛心,就是祂管教審判我們的根據。因此,神這種管教的審判,可稱作愛的管教,愛的審判。

m,(二)『是要我們得益處。』來十二章十節。

神管教信徒的審判,一面是根據祂對我們的愛心,一面也是根據祂對我們的美意。這裏說,祂管教我們的審判,乃是要我們得益處。所以這是出於祂對我們的美意。祂對我們的美意,叫祂為我們的益處著想,而來管教我們。凡臨到我們身上,祂這種管教的審判,都是由於祂對我們美意的安排和執行。所以祂對我們的美意,也是祂管教審判我們的一面根據。

六 結局—叫信徒得益處,免得和世人同被定罪

m,(一)『是要我們得益處,使我們在祂的聖潔上有分。…結出平安的果子,就是義。』來十二章十至十一節。

神管教信徒的審判,結局是叫信徒得益處,就是叫我們在祂的聖潔上有分,而結出平安的果子,就是義。我們得救了,本該和世界有分別,過著與神聖潔的性情相和的聖潔生活,行事為人都合於神的義,對神對人都是和諧相安的。但許多時候,我們得救了以後,並不是這樣,乃是仍與世界調和,生活與神聖潔的性情不合,行事也不合於神公義的手續,對神對人都是出事不安的。所以就逼著神來管教責打我們,逼著神來審判我們。每一次我們經過神這樣的管教責打,這樣的管教審判,多少都叫我們從世界裏出來一點,都叫我們生活更與神聖潔的性情相合一點,行事更合於神公義的手續一點,對神對人也都更和諧相安一點。試看,你若亨通,你若身體康壯,事情順利,沒有神的管教對付,你就容易往世界裏去,容易放肆,容易和神和人都出事情。但你一有神的管教,就必多少從這些光景轉回了。那就是神叫你更有分於祂的聖潔,更合於祂的義,因此就更有平安的果子。這都是神在我們身上,施行祂管教的審判,所有的結果。

m,(一)『免得我們和世人一同定罪。』林前十一章三十二節。

神管教信徒的審判,結局不光是叫我們得益,也是叫我們免得和世人同被定罪。所有犯罪的人,神都要審判的。因為神的公義,叫祂的行政不能不過問人犯罪的事。但神不願意叫祂的兒女,和世人同被定罪,同受審判,所以神在審判世人之前,就先用管教責打來審判祂的兒女。這就是彼前四章十七節所說,『審判要從神的家起首。』這也就是神從前在大衛身上所作的,(撒下十二13~18,)並應許在他的後裔身上所要作的。(撒下七14~15。)

所以,以上這兩種審判,不論是教會的審判,或是神管教的審判,都是對付信徒,叫信徒得益處,並和世人有分別的,並且也都是神在祂家中行政管理的事。

肆 基督臺前的審判

神對人的第四種審判,乃是基督臺前的審判。這是信徒的行為和工作,將來所要受的審判。信徒的罪,已經在神對人第一種的審判那裏,就是在基督的十字架上,受了審判。但信徒得救以後的行為和工作,將來還需要在基督的臺前受審判。雖然我們在神面前的罪,已經在基督的十字架上,經過神的審判而解決了,但是我們得救以後,在神面前的行為和工作,還沒有解決,還得到基督的臺前受審判。雖然我們得救以後,也有神對人第二和第三種的審判,就是教會的審判,和神管教的審判,常來對付我們,改正我們,但是我們得救以後的行為和工作,還沒有最終的定案,所以還必須再有一種審判來定規、來決斷。這一種審判,就是將來基督臺前的審判,也就是神行政裏對人管理的第四種審判。這是和我們的將來有非常切身關係的,所以我們必須好好的注意這個審判。

一 時候—主再來時

m,(一)『只等主來,祂要照出暗中的隱情,顯明人心的意念;那時各人要從神那裏得著稱讚。』林前四章五節。

信徒的行為和工作,在基督臺前所要受的審判,乃是在主將來的時候,就是在我們所處的這個教會時代一結束之後。那時主要照出我們暗中的隱情,顯明我們心裏的意念,照著我們的存心行事,審判我們,叫我們各人按著自己實在的情形,從神那裏得著稱讚。

m,(二)『按著公義審判的主到了那日要賜給我的。』提後四章八節,林前三章十三節。

這裏給我們看見,將來主審判我們,賞賜我們,乃是祂到了『那日』,就是祂再來的日子,所要作的事。那日,祂要按著祂的公義,審判我們得救以後一切的行為和工作,而照著我們所行所作的,賞賜我們。

m,(三)『主人來了,和他們算賬。』太二十五章十九節。

主將來審判我們的行為和工作,用比方的話說,就是和我們算賬。我們得救,蒙了主的恩典,受了主的恩賜,如同從主領了一筆錢來作買賣一樣?到底我們為主賺了多少,到底我們得救之後怎樣生活,怎樣服事主,主都要和我們算賬。這是祂回來的時候,要和我們作的事。那時,祂要叫我們把得救以後.所行所作的一切,都向祂交賬,算個清楚。

m,(四)『到義人復活的時候,你要得著報答。』路十四章十四節。

這裏又給我們看見,將來主審判我們,給我們報答的賞賜,乃是在義人復活的時候。我們在前一題已經看見,義人復活的時候,也就是主再來的時候。所以這裏也是證明主將來審判我們,乃是在祂再來的時候。凡我們今天為主所作的,那時主都要報答我們。

二 地方—空中

m,(一)『主…從天降臨,…那在基督裏死了的人必先復活。…活著…的人,必和他們一同被提到雲裏,在空中與主相遇。』帖前四章十六至十七節。

將來主再來,乃是先從天上降臨到空中。那時那些死了的信徒必先復活,而後活著的信徒也要改變,(林前十五51~52,)和他們一同被提到雲裏,在空中與主相遇。主審判信徒得救後的行為和工作,必是在此時,也必是在此地。所以將來基督臺前的審判,必是在主再來時,祂所降到、和信徒所升到的空中。

三 審判者—主基督

m,(一)『判斷我的乃是主。』林前四章四節。

在基督臺前的審判者,當然是主基督。祂是判斷我們的。將來祂在祂的審判臺上,要正式作我們的審判者,審查判斷我們得救後一切的行為和工作到底是怎樣。

m,(二)『按著公義審判的主。』提後四章八節。

將來主在祂的審判臺上,乃是作按著公義審判的主。在那裏,祂要按著祂的公義,審判我們得救後在祂面前的一切事。

m,(三)『基督臺前』—『神的臺前』。林後五章十節,羅十四章十節。

這兩處聖經給我們看見,將來基督的審判臺,就是神的審判臺,所以將來基督在那裏審判我們,也就是神在那裏審判我們。神不自己審判甚麼人,乃是將一切審判的事,都交給了基督。(約五22,27。)所以將來基督在祂的審判臺上,也像以後在祂榮耀的寶座上,並在那白色的大寶座上一樣,乃是以神的身分,像神一樣的,來作我們的審判者。

當日羅馬國的皇帝,常派出高級大員,到各地審理重要案情。這些高級大員,每到一地,都是設立一個審判臺,在其上施行審判。使徒說到基督將來審判信徒行為和工作的說法,就是借喻於此事。基督將來就是神所派來的最高大員,為神施行祂在祂兒女們身上行政的審判,處理神在他們身上的問題。

四 受審者—信徒

m,(一)『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臺前顯露出來。』林後五章十節。

在基督的審判臺前受審的,乃是所有的信徒。這裏說,我們眾人,就是所有的信徒,都必在基督的臺前顯露出來,就是在那裏受審判。那時,基督的審判臺,必是設立在空中,所以所有能在那裏顯露出來的人,都必是被提到空中的。而將來能被提到空中的人,只有信徒。所以將來能到基督的臺前受審的,都必是信徒,就是已經得救的人。

m,(二)『為甚麼論斷弟兄呢?又為甚麼輕看弟兄呢?因我們都要站在神的臺前。…我們各人必要將自己的事,在神面前說明。』羅十四章十至十二節。

這裏給我們看見,將來站在神的臺前,也就是基督的臺前,受審判的,乃是我們這些得救彼此作弟兄的人。將來我們一切得救的人,都要在那裏把自己的事,在神面前,也就是在主面前,一件一件的說明。所以我們在今天,不要論斷弟兄,不要說弟兄的事;當我們說弟兄的事時,要想到有一天我們要站在神面前,站在主面前,說我們自己的事。那將是何等不容易,何等難為情的一件事!我們在今天論斷弟兄的時候,若想到有一天我們要站在主面前論說自己的事,我們就m,(一)不會再論斷弟兄,m,(二)必嚴緊的對付自己,改正自己,而謹慎行事,小心為人,以備將來站在主的臺前向主述說,而受主審判。

五 根據—信徒的行為和工作

m,(一)『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林後五章十節,啟二十二章十二節,太十六章二十七節。

將來主基督在祂的審判臺前審判信徒,乃是根據信徒得救後的行為。在那裏,主要按著我們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審判我們,而給我們報應。

m,(二)『各人的工程必然顯露;…有火發現,…試驗各人的工程。』林前三章十三至十五節。

將來主在祂的審判臺前審判我們,不僅是根據我們得救後的行為,也是根據我們得救後的工作。我們得救以後,各人為主所作的工作,將來都要在主的審判臺前顯露出來,受主火的試驗和審判。

所以,我們得救以後,怎樣行事為人,怎樣為主作工,不是可以隨便的。這些將來都要在主的審判臺前,受主的審判。主不是救了我們,就不再過問我們的事,聽憑我們隨意行動工作。凡我們得救後所行所作的,將來祂都要審問,並且祂要根據這些,判斷我們,報應我們。所以,我們得救以後,如何行事為人,如何為主工作,乃是一件嚴重的事!

六 結局—有人『得賞賜』,有人『受虧損,自己卻要得救』

m,(一)『叫各人按著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賞罰…報應』。林後五章十節,啟二十二章十二節。

信徒將來在基督臺前受審判的結局,乃是叫我們各人按有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受報,我們所行的若是善,當然受善報,就是得賞賜;若是惡,也當然受惡報,就是受懲罰。所以,我們將來在基督的臺前受審判的結局如何,乃是看我們得救以後的行為如何,也是定規並顯明我們得救以後的行為如何。

m,(二)『人…的工程,若存得住,他就要得賞賜。人的工程若被燒了,他就要受虧損,自己卻要得救;雖然得救,乃像從火裏經過的一樣。』林前三章十四至十五節。

這裏說得很清楚,我們將來在基督臺前受審判的結局,有的人要得賞賜,有的人要受虧損。有的人得賞賜,是因為他們的工作,經過主的試驗審判,還能存得住;有的人受虧損,是因為他們的工作,受不了主的試驗審判。他們雖然受虧損,自己卻要得救;雖然得救,乃是像從火裏經過的一樣。因為就著得救說,他們一次得救,就永遠得救了,他們的工作無論如何,都不會影響這件事,更不會改變這件事,雖然會叫他們受虧損,卻不能叫他們不得救。他們雖然受虧損,仍是得救的。但,雖然仍是得救的,並不就是沒有問題了,乃是還要受到虧損,像從火裏經過的一樣。

所以我們將來在基督臺前所要受的審判,並不是定規我們得救或滅亡的問題,乃是定規我們得賞賜或受懲罰、受虧損的問題。我們得救或滅亡的問題,在基督十字架上的審判已經為我們解決了。但我們不光有得救或滅亡的問題。在得救或滅亡的問題之外,還有得賞賜或受懲罰的問題。這是在基督臺前的審判,要為我們解決的。我們得救或滅亡的問題,是在於我們的罪;我們得賞賜或受虧損的問題,是在於我們得救後的行為和工作。我們的罪,在基督的十字架上已經解決了。但我們得救後的行為和工作如何,這要到基督的審判臺前去定規,去解決。

凡沒有得救的人,都不能,也不需要到基督的臺前受審判。凡能到基督的臺前受審判的,都是已經得救了的人,都是得救問題已經解決了,永遠不再滅亡的人。只有這樣的人,纔需要到基督的臺前受審判。因為他們雖然得救了,但他們得救後的行為和工作如何,還有問題;到底是主所喜悅的,能叫他們從主得賞賜,或是主所不喜悅的,能叫他們從主受懲罰,這還需要基督臺前的審判來定規。除了以上所引的聖經之外,還有馬太二十五章十九至三十節,路加十九章十五至二十六節,和雅各五章九節,也都是說到這件事。

伍 基督榮耀寶座前的審判

神對人的第五種審判,乃是基督榮耀寶座前的審判。前四種審判,可說都是關係信徒的。這第五種審判,和後面第六種審判,就不同了,乃是關係世人的。將來世人要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活著的,一部分是死了的。所以將來神對世人的審判,也就分作兩種,或說兩次,一次是審判那些活著的世人,一次是審判那些死了的世人。這第五種審判,就是審判將來那些活著的世人,而後面第六種審判,乃是審判那些死了的世人。

一 時候—主降臨的時候

m,(一)『人子…降臨的時候,要坐在祂榮耀的寶座上。』太二十五章三十一節。

這第五種的審判,乃是在主將來降臨的時候要有的。那時,教會的時代已經結束,信徒已經被提到空中,經過了基督審判臺前的審判,基督就從空中降臨到地上,坐在祂榮耀的寶座上,審判那時地上活著的世人。

二 地方—地上的耶路撒冷

m,(一)『那時,…耶路撒冷為耶和華的寶座;萬國必到耶路撒冷…聚集。』耶三章十七節。

這裏說,將來耶路撒冷要成為神的寶座,就是基督的寶座,萬國都必到那裏聚集。所以這叫我們知道,將來主降臨到地上,坐在祂榮耀的寶座上,審判那時地上活著的世人,必是在地上的耶路撒冷。那時,地上的耶路撒冷,要成為神在地上掌權行政的中央,所以主那時在那裏設立祂的寶座,審判地上的世人,乃是合宜的。

三 審判者—在榮耀裏降臨的基督

m,(一)『當人子在祂榮耀裏,…降臨的時候,…萬民都要聚集在祂面前;祂要把他們分別出來,好像牧羊的分別綿羊山羊一般』太二十五章三十一至三十二節。

我們在第四十八題已經看見,這裏乃是說到將來地上活著的萬民,就是世人,要聚集在基督面前,受祂的審判。所以這裏就給我們看見,將來那審判地上活著的世人的,乃是那在榮耀裏降臨的基督。那時,祂要把地上活著的世人,分別出來,好像牧羊的分別綿羊山羊一般。因為世人都是祂的羊,(詩一○○1~3,)祂是他們的牧者,惟有祂有權柄審判他們。

m,(二)『祂已經定了日子,要藉著祂所設立的人(基督),按公義審判天下。』徒十七章三十一節,約五章二十二節,二十七節。

基督乃是神所設立審判世人的。神對任何人都不自己審判,都是交給基督審判,給基督審判的權柄。基督將來在神所定的日子,要按公義來審判世人。

m,(三)『將來審判活人…的基督耶穌。』提後四章一節,徒十章四十二節。

這裏清楚說明,基督是將來審判地上活人的。因為神已經立定祂作將來審判活人的主。

四 受審者—主再來時,地上活著的萬民

m,(一)『萬民都要聚集在祂面前;祂要把他們分別出來,好像牧羊的分別綿羊山羊一般。』太二十五章三十二節。

將來在基督榮耀的寶座前受審判的,乃是在主再來時,那些地上活著的萬民。這些萬民,就是那時活著的外邦人,不包括信徒,也不包括猶太人。他們到主再來,降臨到地上的時候,都要聚集到主榮耀的寶座前,受主的審判,好像羊由牧人來分別一樣。

m,(二)『按公義審判天下。』徒十七章三十一節。

這裏說,將來主按公義所審判的,乃是天下,就是天下的世人。所以這裏是告訴我們,將來在主榮耀的寶座前受主審判的,乃是普天下的世人。

m,(三)『將來審判活人…。』提後四章一節,徒十章四十二節。

這裏說,主將來所審判的,乃是活人。所以這裏也是告訴我們,將來在主榮耀的寶座前受主審判的,乃是活著的世人。

五 根據—善待或惡待主的小弟兄—信徒

m,(一)『這些事你們既作在我這弟兄中一個最小的身上,就是作在我身上。』—『這些事你們既不作在我這弟兄中一個最小的身上,就是不作在我身上』。太二十五章三十三至四十五節。

基督將來在祂榮耀的寶座上,審判地上活著的萬民,乃是根據他們如何對待主的小弟兄。他們如果善待主的小弟兄,主就定他們為義人,把他們看如綿羊;他們如果惡待主的小弟兄,主就定他們為惡人,把他們看如山羊。我們在第四十八題,也已經看見,主的這些小弟兄,必是那時被撇在災期裏的信徒。他們是未成熟的,所以是主的小弟兄。那時地上的人如何對待主這些小弟兄,就成了他們到主降臨到地上的時候,受主審判的根據。

六 結局—有進入永生的,有進入永刑的

m,(一)『於是王要向那右邊的說,…可來承受那創世以來為你們所豫備的國』—『那些義人要往永生裏去。』—『王又要向那左邊的說,…離開我,進入那為魔鬼和他的使者所豫備的永火裏去』—『這些人要往永刑裏去』。太二十五章三十四節,四十一節,四十六節。

將來活著的世人,在基督榮耀的寶座前受審判,結局有進入永生的,有進入永刑的。進入永生的,是那些善待主的小弟兄,如綿羊的義人;進入永刑的,是那些惡待主的小弟兄,如山羊的惡人。那些義人進入永生,就是進入神從創世以來為他們所豫備的國。所以永生對他們乃是一個範圍。這叫我們知道,他們進入永生,和我們信徒得永生不同。永生對我們不僅是一個範圍,更是一個生命。而永生對他們僅是一個範圍。我們得永生,一面是在我們相信基督的時候,就得著神永遠的生命進入我們裏面,一面是在主再來的時候,我們要進入永生裏面,就是在來世承受永生。(可十30,太十九29。)但他們進入永生,不過是進入永生的範圍裏面,承受神為他們所豫備的國。這國是屬地的,其中的福分也都是屬地的,乃是神從創世以來為他們所豫備的。這又和我們所得著的國。不同我們所得著的國是屬天的,其中的福分也都是屬天的,乃是神從創世以前為我們計畫的。(弗一3~4。)所以那些義人,將來進入永生的範圍裏,承受神為他們所豫備的國,乃是承受神從創世以來為他們所豫備那些屬地的福分。這些福分,乃是神為祂所創造的人豫備的,要祂所創造的人在地上享受。但因祂所創造的人犯罪墮落了,這些福分就失去了。到將來千年國度的時候,萬物得著復興,(徒三21,)這些福分就又恢復了。所以主在將來就叫這些地上的義人,享受這些地上的福分。那時他們在地上,必是在神為他們所豫備,而叫他們所進入的那國裏,就是千年國度的屬地部分裏,作百姓。

那些惡人進入永刑裏,就是進入火湖裏。(啟二十10。)火湖很清楚的是一個範圍。所以這叫我們知道,他們所進入的永刑,乃是一個範圍。這也反證,那些義人所進入的永生,也必是一個範圍。無論永生或永刑,對他們兩班人,都是一個範圍,或是一個永遠享樂的範圍,或是一個永遠受刑的範圍,都是他們所能進入的。那些義人—綿羊—進入永生裏,是在神的國裏作神享樂的百姓;那些惡人—山羊—進入永刑裏,是在火湖裏作魔鬼受刑的同伴。這就是基督榮耀寶座前的審判,所有的結局。我們在第四十八題看見,馬太十三章四十七至五十節,撒網的比喻所說的,也是這個審判。那裏所說好的水族,就是這裏所說的綿羊;那裏所說不好的水族,也就是這裏所說的山羊。

陸 白色大寶座前的審判

神對人的第六種審判,乃是白色大寶座前的審判。這是神對人最後的一次審判,乃是神對人行政管理中的一件大事。前面第五種審判,雖然已經解決了將來地上活著的世人,但歷代那些死了的世人,還沒有解決,還需要有另一次的審判來解決。這另一次的審判,就是將來自色大寶座前的審判。歷代所有死了的世人,將來都要到白色大寶座前,受這個審判,以決定他們永遠的命運,就是定規他們所要過的永世。

一 時候—千年國度以後,新天新地以前

m,(一)『其餘的死人還沒有復活,直等那一千年完了。』啟二十章五節,七節。將來白色大寶座前的審判,乃是在千年國度以後,新天新地以前所要有的。所以這個審判,與前面基督榮耀寶座前的審判,二者中間隔著一個千年國度,相離有一千年之久。將來到了千年國度之後,所有死了的世人,就是千年國度以前,死了的信徒復活的時候,所有死了而沒能復活的世人,都要復活起來,受這個審判。

二 地方—也許是在半空

將來白色大寶座前的審判,也許是在半空施行的,因為那時天地都已經逃避,再無可見之處了。(啟二十11。)

三 審判者—主

m,(一)『一個白色的大寶座,與坐在上面的。』啟二十章十一節,參看約翰五章二十二節,二十七節。

將來在白色大寶座上審判死人的,必是這裏所說這位坐在這白色大寶座上面的。而這位也必定是主基督。因為神已經把審判的事都交與祂,並給了祂審判的權柄,設立祂為審判活人並死人的主。

m,(二)『將來審判…死人的基督耶穌。』提後四章一節,徒十章四十二節。

這裏也清楚說明,基督是將來審判死人的。因為神也已經立定祂作將來審判死人的主。祂在祂那榮耀的寶座上,是作審判活人的主;祂在這白色的大寶座上,是作審判死人的主。

四 受審者—一切死了的世人

m,(一)『死了的人,無論大小,都站在寶座前;…死了的人都…受審判。』啟二十章十二節。

將來在白色大寶座前受審判的,乃是一切死了的世人。歷代所有死了的世人,將來都要站(站就是證明他們已經復活起來了)在白色的大寶座前受主的審判。凡站在這裏受審判的,都是沒有信主得救的人。凡信主得救的人,都已經在基督的十字架上,受了神的審判,所以就不需要再到這裏受這永遠定罪的審判。但一切無分於基督十字架上審判的人,都必須受這永遠定罪而滅亡的審判。

m,(二)『將來審判…死人。』提後四章一節,徒十章四十二節。

將來在基督榮耀的寶座前受審判的,是活人,就是活著的世人;將來在白色的大寶座前受審判的,是死人,就是死了的世人。

五 根據—案卷所記載的行為

m,(一)『都憑著這些案卷所記載的,照他們所行的受審判。』啟二十章十二節。

將來死了的世人,在白色大寶座前受主的審判,乃根據神的案卷所記載他們的行為。凡他們活著時所行所為的,神的案卷上一一都有記載。將來主審判他們,就是根據那些記載,也就是根據他們生前所行所為的。

六 結局—被扔在火湖裏

m,(一)『若有人名字沒記在生命冊上,他就被扔在火湖裏。』啟二十章十五節。

將來死了的世人,在白色大寶座前受審判的結局,乃是凡名字沒有記在生命冊上的,都被扔在火湖的地獄裏,永遠滅亡,受永火的痛苦。他們在今世活著的時候,是跟魔鬼合夥犯罪的,所以將來他們在永世裏就該和魔鬼同受永火的刑罰。

所以第五和第六兩種審判,都是定規人滅亡或不滅亡的問題。這兩種審判,都是寶座前的審判,一是榮耀寶座前的,一是白色大寶座前的,和審判臺前的審判不同。審判臺前的審判,是定規人得賞賜或受懲罰的;寶座前的審判,是定規人滅亡或不滅亡的。

第五與第六兩種審判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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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神對人的這六種審判,頭四種是關係信徒的,後兩種是關係世人的。信徒先是經過第一種十字架上的審判,解決了他們永遠得救的問題,而成為教會的人,就是神家中的兒女;就在教會裏,在神家中,受第二種教會的審判,和第三種神管教的審判,以對付改正他們的行事為人;末了就被提到空中,受第四種基督臺前的審判,定規他們得賞賜或受懲罰的問題。世人先是將來那些活著的,受第五種基督榮耀寶座前的審判,定規他們進入永生,或進入永刑的問題;後是歷代那些死了的,受第六種白色大寶座前的審判,定規他們永遠滅亡的問題。這樣,神對人的行政管理所有的審判,就為神解決了祂的榮耀、聖潔、和公義,在人身上所有的問題。

此外,聖經也說到天使將來要受的審判。(彼後二4,猶6。)在那個審判裏,神要叫我們蒙恩作祂兒女的人作審判者。(林前六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