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六篇 在書信中的經歷並享受基督(二)

3 救贖主與平息處

羅馬三章二十二至二十六節陳明基督乃是救贖主與平息處。

a 信徒藉著基督的救贖得神稱義並得著神的義

二十二至二十四節啟示,我們可以享受並經歷基督作救贖主:『就是神的義,藉著信耶穌基督,歸與一切信的人,並沒有分別。因為眾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但因神的恩典,藉著在基督耶穌裏的救贖,就白白的得稱義。』這幾節經文表明,信徒藉著基督的救贖得神稱義並得著神的義。

我們得神稱義,意思是照著神義的標準蒙祂稱許。無論我們多麼公義,我們都不能照著自己的義被神稱許。我們的義絕不會在神面前稱義我們。我們也許照著我們義的標準稱義自己,但這不能使我們照著神的標準得祂稱義。但神稱義我們時,我們就照著祂義的標準得祂稱許。

信徒蒙神稱義,乃是基於基督的救贖。二十四節說,『但因神的恩典,藉著在基督耶穌裏的救贖,就白白的得稱義。』贖回意即出代價買回。我們原是屬於神的,但因著罪失喪了。神的聖別、公義和榮耀,對我們的要求太大,我們無法履行。但神藉著基督為我們付了極重的代價,重新得回我們。基督死在十字架上救贖了我們,(加三13,多二14,彼前二24,三18,)祂的血為我們成就了永遠的救贖。(一18~19。)基督既為我們的罪付了代價,並在祂的救贖裏履行了神對我們一切的要求,神就必須因祂自己是義的,而白白稱我們為義。

神能稱義我們,因為稱義的工作是基於基督的救贖。因為神是義的,祂必須有正確的立場來稱義我們。離了基督的救贖,神沒有立場來稱義我們。為這緣故,基督的救贖是需要的。基督的救贖應用到我們身上,我們就得稱義。若沒有這樣的救贖,我們就不可能蒙神稱義。基督的救贖是神稱義的根據。基督的救贖使我們能得神稱義。神受祂的義約束,因著基督那滿足神一切要求的救贖,就稱義我們。

藉著基督的救贖,信徒不僅得神稱義,也得著基督作為神的義。羅馬三章二十二節說,『神的義,藉著信耶穌基督,歸與一切信的人。』許多基督徒錯誤的說,他們有基督的義。我們的義不是基督的義,乃是基督自己。不是基督義的屬性,乃是基督自己這人位,成了從神給我們的公義。(林前一30。)因此,我們該宣告:『基督是我的義,我在神面前的義,是基督這活的人位,不是一個屬性。義的基督是屬我。』神使基督,就是神自己的具體化身,成了我們的義。

神的義不僅是在公平和公正上的神自己,也不僅是基督活的人位;神的義也是我們這些與基督成為一的人。林後五章二十一節說,信徒在基督裏成為神的義。這節不是說信徒成為義的,乃是說他們成為義,就是在基督裏成了神的義。我們能成為神的義,乃是藉著基督作到我們裏面。基督是神的具體化身,而神這活的人位就是義。所以,義、神、與基督乃是一。神的義就是神自己。既然這位神具體化身在基督裏,基督就是神的義。基督這活的人位乃是神的義,祂已作到我們裏面,我們也已被擺在祂裏面。(林前一30。)我們已與基督調和為一,因此,我們就成為神的義。我們必須宣告:『我是神的義。我已得稱義。神是義,我也是義的;我在基督裏是神的義。我就是神所是的,我完全得稱義。』

b 神擺出基督作平息處,是憑著祂的血,藉著人的信,以顯示神的義

羅馬三章啟示基督不僅是救贖主,也是平息處。二十五節告訴我們,神擺出基督『作平息處,是憑著祂的血,藉著人的信,為要在神以寬容越過人先時所犯的罪上,顯示祂的義』。平息就是使雙方和好,並使二者成為一;平息是要使雙方和好,因為一方得罪了另一方,或欠了另一方的債。因著這問題或債務,被得罪的一方對得罪人的那一方就有所要求,除非被得罪那一方的要求得滿足,雙方之間的問題就無法得解決,也不可能成就平息。當雙方有了間隔,而要尋求合一時,就需要平息—藉著滿足另一方的要求而使彼此和好。

平息的意思是使我們與神成為一,因為我們與神之間有了間隔。使我們離開神,使我們不可能與神有直接交通的問題,乃是我們的罪。我們的罪使我們離開神的同在,並攔阻神臨到我們。所以,我們需要平息,滿足神的要求。基督為我們的罪在十字架上成就了平息,滿足了神對我們公義的要求,為使我們與神和好。(來二17。)祂在十字架上為我們獻上自己作平息的祭物,解決我們與神之間的難處。(約壹二2,四10。)基督在祂的死裏為我們成就了平息,並帶我們歸向神,使我們與神成為一。

(一) 平息處

基督是使我們與神平息者;祂是平息的祭物,也是神與祂所救贖之人相會的平息處。平息處是由出埃及二十五章十七節約櫃上的遮罪蓋所豫表的。約櫃是神與人相會的地方,約櫃的蓋下放著十條誡命的律法,暴露人的罪並定罪人。約櫃的蓋上有兩個基路伯,代表神的榮耀並注視人的每一行動。暴露並定罪人的律法,表徵照著律法而有之神的聖別與公義的要求;注視人的基路伯,表徵照著神的彰顯而有之神榮耀的要求。除非這些要求得以履行,神得著滿足,否則罪人就無法接觸神,神也無法與人來往。然而,藉著約櫃的蓋,連同遮罪日灑在其上遮罪的血,罪人的整個光景就完全得著遮蓋。因此神能在這遮罪蓋上,與干犯祂公義律法的百姓相會,即使在那載著神的榮耀,並遮掩櫃蓋之基路伯的注視下,在行政上也絲毫不牴觸祂的公義。如此就平息了人與神之間的難處,使神能寬恕、憐憫人,而向人施恩。這豫表基督作神的羔羊,除去人與神出事的罪,(約一29,)滿足了神一切聖別、公義和榮耀的要求,平息了人與神之間的關係。因此,神能越過人先時所犯的罪。為著顯示祂的義,神必須這樣作。這就是羅馬三章二十五節所指的。

約櫃的蓋,在希伯來文是kapporeth,卡培瑞特,其字根意遮蓋。七十士希臘文譯本將這字譯作hilasterion,希拉斯特利昂,意即平息(含寬恕、憐憫意—新約聖經恢復本希伯來八章十二節之寬恕及路加十八章十三節第一註之可憐,原文均與此字同源)的地方,欽定英文譯本譯為mercy seat(憐憫座),中文和合本譯為施恩座,指神憐憫人向人施恩的地方。保羅在希伯來九章五節說到約櫃上的蓋,也用希拉斯特利昂這字稱之。在羅馬三章二十五節就用這字說明約櫃上的座(蓋),如何豫表基督乃是神擺出的平息處。

除希拉斯特利昂一字外,新約還用兩個與其同源的字,說到基督為人除罪,平息人與神之間的關係,一個是hilaskomai,希拉斯哥邁,(來二17,)指平息的事,就是成就平息,滿足一方的要求,而使雙方和息相安;另一個是hilasmos,希拉斯模斯,(約壹二2,四10,)指平息物,就是平息的祭物。基督為我們的罪成就了平息,(來二17,)如此祂就成了我們與神之間的平息物,就是平息的祭物,(約壹二2,四10,)也就作了我們在神面前得享平息,並神向我們施恩的地方,就是約櫃的蓋所豫表的。(來九5。)

基督作為平息處,乃是神就著祂子民有罪的光景得以平息的地方,也是祂除去他們與祂之間的難處,並使他們與自己和好的地方。在這遮罪蓋上,我們有基督作為神與我們之間的平息,就是成就平息的基督獻上自己,為我們的罪作了平息的祭物,解決了我們與神之間的難處,並使我們與神和好。不僅如此,基督作為遮罪蓋,乃是我們這些蒙贖的人能與我們公義、聖別、榮耀的神相會、說話之處;在此我們能聽見祂的聲音,知道祂心頭的願望。(出二五22。)

雖然許多基督徒愛主耶穌,並領悟祂對他們是如此豐富,但他們也許不知道基督是平息的地方,在這裏神能與我們相會,我們也能接觸神。在我們知道這地方之前,我們一想到接近神就感到害怕,但如今我們不再懼怕祂。在基督這平息處,我們能與神相會。因著我們有這樣一位基督,就無需受任何事物的攪擾。神的公義不定我們的罪。反之,祂的榮耀稱我們為義,而且神自己也喜樂了,因神知道我們與祂之間的一切都在和諧中,而且我們可以白白的享受彼此滿足的交通。因此,以基督作為約櫃的遮罪蓋,神與人就能相會,並在彼此滿足的光景之下有交通。

(二) 神擺出基督作平息處

神開始擺出基督作平息處,是在主釘十字架遍地都黑暗的時候;那時祂為罪獻上自己為獨一的祭物,就是贖罪祭的實際。(路二三44,來九26。)到了第三天,神叫祂復活,這復活也是神擺出基督之過程的一部分。主復活以後,神將基督接到諸天之上,將祂安置在自己的右邊。這接納與安置也是擺出的一部分。神擺出基督是藉著一個完整的過程,包括祂的釘十字架、復活、以及升天坐在神的右邊。這樣的擺出使基督自己成了平息處。神陳列基督,擺出基督作平息處,是從祂流血的時候開始,直到祂升天坐在神的右邊。

在升天裏,基督是神與我們相會的平息處,遮罪蓋。在希伯來四章十六節,這地方稱為施恩的寶座。施恩的寶座就是約櫃的蓋,基督將祂為著救贖我們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灑在其上。因著灑上祂救贖的血,約櫃的蓋就成了平息處,就是神能接觸我們,我們能完滿享受祂恩典的地方。

(三) 憑著祂的血,藉著人的信

羅馬三章二十五節的關鍵語乃是『憑著祂的血,藉著人的信』。這節經文告訴我們,神擺出基督作平息處,是憑著基督的血,藉著人的信。經歷基督作平息處的路乃是藉著信。我們藉著基督耶穌的救贖而得稱義,意即我們藉著相信,憑著祂的血而得稱義。基督作為平息的祭物,在十字架上將自己獻上,就帶著祂自己的血進入了天上的至聖所,並將這血獻在神前,灑在約櫃的蓋(遮罪蓋)上。因這緣故,當我們悔改、相信主的時候,我們就被擺在基督這平息處,並且深深覺得,我們被耶穌基督的血所洗淨。如今每當我們在基督這平息處上與神相會,裏面深處就覺得,我們已被基督的血所洗淨。當我們看見遮罪蓋上救贖的血,我們的良心就平安了。我們知道基督為我們死了,祂的血(祂死的標記)已為我們灑在遮罪蓋上,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這就是我們藉著相信,憑著祂的血而經歷遮罪蓋。

(四) 為要顯示神的義

藉著基督作平息並在祂這遮罪蓋上,神接納悔改的罪人歸給自己就完全合乎公義。這是要顯示神的義。基督取了我們的地位,作為我們的代替,因此,神在十字架上審判了基督,將祂治死。基督藉著作為平息的祭物而死,就為我們的罪在十字架上成就了完滿的平息,完全滿足神公義的要求。如今神不僅能赦免我們,更因著祂公義的緣故必須赦免我們。神藉著赦免我們,顯示祂的義。祂向宇宙宣告,因為祂是義的,祂必須赦免我們的罪。因為神的兒子主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為我們被神治死,神在律法上就有義務赦免我們。任何人若相信基督,神就必須照著祂的公義與那人平息,赦免他並接納他。

假若約櫃沒有遮罪蓋,而一個罪人進入至聖所要與神相會,神就會看到約櫃中十誡的律法。結果,罪人就會被定罪,因他干犯了神的律法,神無法接納他。神若接納罪人,卻沒有灑了血的遮罪蓋,神就使自己成為不義的。沒有遮罪蓋,神就無法赦免並接納悔改的罪人。因此,基督來受死,不僅為我們作贖罪祭和贖愆祭,更是在神前為我們作祭物成就平息。基督作為平息的祭物受死,神悅納基督的死,並擺出基督作平息處,遮蓋了律法公義的要求。當我們在基督這平息處上,來到神面前,我們與神既沒有看見祂公義律法的要求,也沒有看見我們的罪;反之,我們與神只看到遮罪蓋上救贖的血。因此,我們與神之間沒有任何難處,神必須赦免且接納我們。

我們既在基督這平息處上面,神若不接納我們,祂就使自己成為不義的。因此,我們必須告訴神:『你是公義的,你必須接納我。我的救主基督作我的代替,為我的罪而死,祂也為我的罪作為平息的祭物而死。你已經接受了祂的死,使祂從死人中復活,擺出祂作為平息處。現今我在作我平息處的基督上面來與你相會,你必須在此稱義我並接納我。你若接納我,你就是義的;但你若不接納我,你就是不義的。』神基於基督這平息處而接納我們,顯示祂是義的。(約壹一9。)基督是我們與神之間的平息,藉著祂並在祂這平息處上面,神的公義就可以應用在我們身上,這就是神將祂自己的義—基督—賜給我們。我們接受基督(我們的代替)作我們的義;因此,神稱義我們。現今我們有神的義和祂的稱義。我們是得稱義的人,有基督作我們的義遮蓋我們。這乃是重大的真理。

總而言之,在這宇宙中,主耶穌已被擺出作平息處,所有的罪人可以到祂這裏來與神相會。今天我們在那裏?我們乃是在平息的地方。我們的確有地位、有立場與神相會,神也有同樣的立場與我們來往。律法在平息蓋之下,被成就平息的基督遮蓋了。神的榮耀在我們上面,但它對我們沒有要求,因為我們是在基督這平息的地方。律法在我們腳下,神的榮耀在我們頭上得著滿足。律法靜默無聲,再不能控告我們;但神的榮耀能因我們而滿足歡樂。在這裏我們得稱義。在基督這平息蓋上,我們在神的公義上與神一樣。神稱許我們,稱義我們。我們在平息蓋上,享受神完全的稱義。

4 我們得稱義的因素
a 在十字架上為我們的過犯被交給人,滿足神公義的要求

在羅馬四章二十五節,我們看見基督乃是我們得稱義的因素:『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我們的稱義。』這節經文首先告訴我們,基督是為我們的過犯被交給人,在十字架上受死。這意思是說,因著我們得罪神,基督就為我們被交給人釘十字架,以滿足神公義的要求。基督的死已完全履行並滿足神公義的要求,因此我們藉著祂的死,就得神稱義。(三24。)

b 復活是為我們的稱義
(一) 作為神滿足的證明,使神悅納我們

四章二十五節繼續說,神使祂從死人中復活,是為我們的稱義。神若沒有因基督為我們獻上自己而滿足,怎會使祂從死人中復活?神使基督復活,乃是強有力的證明神滿意基督為我們的死,我們因基督的死得神稱義。現在神可以因基督而悅納我們。

假定基督為我們和我們的罪死了且葬在墳墓裏,神卻沒有使祂復活。這樣,我們就不能相信祂的死已經蒙神悅納,滿足了神的要求並達成祂的願望。然而,基督不在墳墓裏。神使祂從死人中復起,而在復活裏回來了。這強有力的證明神已悅納祂為著我們的死,祂的死滿足了神的要求,成就神要基督為我們所作的一切。因此,基督的復活乃是我們蒙神稱義的證明。我們在基督這復活者裏面蒙稱義了。

(二) 作復活的生命,使我們過一種得神稱義且蒙神悅納的生活

基督復活,不僅作神藉著祂悅納我們的證明,也作復活的生命,使我們過一種得神稱義且蒙神悅納的生活。這位復活的基督如今在諸天之上,作神已得滿足的有力證明,也作我們已得稱義的有力證明。這位復活的基督在三層天上神的右邊,作確定的證據,證明神一切的要求已得滿足,我們已徹底並充分的得稱義。然而,這位復活的基督不僅在諸天之上,也在我們裏面分賜生命,使我們得著稱義的生命。我們藉著相信基督,就接受祂作我們客觀的義,在客觀一面在神面前得稱義。我們也接受基督作復活的生命,使我們憑這生命而活,並活出基督作我們主觀的義;因此,我們可以在主觀一面蒙神稱義。復活的基督進到我們裏面,使我們得著主觀的稱義。這位復活的基督活在我們裏面,作我們的生命,使我們活出一種義的生活。(西一27下,三4上。)這是我們藉著基督的生命所得著主觀的稱義;這主觀的稱義乃是我們憑復活的基督所過的生活。

所以,稱義不僅僅是地位上的事,也成了性質上的事。基督的死給我們地位上的稱義,在諸天之上復活的基督是這事的證明。現今復活的基督也活在我們裏面,活出性質上稱義的生命。至終,我們在地位和性質上都得稱義。我們不僅有客觀的稱義,也有主觀的稱義。我們現在可以活這樣一種主觀、性質上的稱義。因此,基督作為我們得稱義的因素,為我們的過犯被交出,釘了十字架,為要滿足神公義的要求。然後祂為著我們的稱義而復活,作為神滿足的證明,使神悅納我們;祂也作為復活的生命復起,使我們過一種能得神稱義且總是蒙神悅納的生活。今天,在復活裏的基督乃是我們的稱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