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與神同工

人與神同工,並非神與人同工

我們常常向神禱告,尋求幫助,好像是在求神來與我們同工。其實應該是我們與神同工,而不是神與我們同工。這二者並非同義,也非一件事的兩面。神來與我們同工,意思是我們在此工作,這工作是由我們自己發起,為我們自己作的;當我們能力不彀時,就求神來幫助我們。然而,聖經是說,『我們是神的同工。』(林前三9。)這意思是說,工作是神發起的,是神的作為,是神在作工,而我們乃是與神合作,與神同工。我們不是主體,神纔是主體。我們乃是在神手中,在神的工作中與祂配合,我們只是神的工人而已。

用比喻來說,我要開一家飯店,需要你來幫助,那是以我為主體。若是你開店需要我幫助,那就是以你為主體。在神的工作上,不是神與我們同工,乃是我們與神同工。所有服事主的人,都需要以這樣的原則來檢核自己。在神的工作上,到底是我們作,還是神作?是我們幫助神,還是神幫助我們?是我們的『飯店』,還是神的『飯店』?是我們的事業,還是神的事業?我們都要看見,我們乃是有分於神的工作,與神配合,神經過我們而作;我們不過是神的工人而已。這是一個大原則。

我們每個人都需要問問自己,到底今日我們的工作是神與我們同工,還是我們與神同工?若是神與我們同工,意思是這個工作是我們自己發起的,不管工作的內容和方式如何,都只能說是我們的工作,而不是神的工作。比方,有兩三個人發起組織南洋海外佈道團,他們有一個共同目標,要作出一種成績。這工作表面看是福音的工作,是傳揚福音,帶人得救。這兩三個人看到自己力量不足時,就在禱告中求神幫助他們。請問,這樣的工作是神的工作麼?這雖然不是世界的工作,也不是犯罪的工作,甚至工作的性質可以說是屬靈的。然而,這個工作的發起、經過和目標,都是出自這兩三個人,所以只能說是人的工作,是神與人同工,而不是人與神同工。

在聖經中,有一個實際的例子可以說明其中的區別。行傳十三章說到,在安提阿的召會中,有幾位申言者和教師。(1。)當他們事奉主,禁食的時候,聖靈說,『要為我分別巴拿巴和掃羅,去作我召他們所作的工。』(2。)這裏明確說到是聖靈差遣巴拿巴和掃羅出去傳道,他們出去時,沒有自己的計畫、目標,要在亞洲設立多少召會,或是要去歐洲的馬其頓或哥林多帶多少人得救。這工作的發起、經過和目標都是神,保羅和巴拿巴不過是神的同工。反過來說,如果是他們發起,求神與他們同工,那神就成了他們的同工了。

如何與神同工
絕對的順服神

有一種遊戲叫作三腳競走,兩個人各有一隻腳要綁在一起,跑向同一個目標。雙方的舉動都要彼此配合,兩人行動如同一人,纔能前進達到目標。這個遊戲可以說明我們與神同工的情形。我們不能有自己的想法、意志或舉動,乃要完全與神合作,與神是一,纔能與神同工。

我們與神同工,需要學習順服神,在這工作中沒有任何折衷的辦法或妥協的空間。以婚姻生活來說,當一對青年弟兄姊妹因相愛而結婚時,一面是非常喜樂的事,但一面也意味著要失去個人的自由。他們可能結婚沒幾天,就為晚上睡覺要關窗或開窗而爭執不休,最後總有一方要順服。夫妻如何需要藉著順服纔能彼此合拍,我們也要完全順服神,纔能與神同工。

在以賽亞五十五章九節,神說,『天怎樣高過地,照樣我的道路高過你們的道路,我的意念高過你們的意念。』神的意念總是高過人的意念,人需要絕對的順服神,不能叫神更改來遷就人。我們禱告時,也不能求神降低祂的標準,求神折衷、讓步來就我們。神的主張、目標是不變的,若是我們有自己的想法,就不能與神合作,所以我們這面需要被破碎、被對付、被折服,而完全的順服神。

有人雖然有心服事神,愛主,尋求主,但他若保留自己,原封未動,絲毫未改,他就不能與神同工。我曾看見有些弟兄姊妹十年前是如此,十年後仍舊是如此,這樣的人在神的工作上沒有用。所以,我們都需要被破碎、被折服,但這不是一朝一夕就能達到的事,需要長年累月的學習。

操練活在主的生命中

我們要作神的工人,不僅需要學習被破碎、被折服,也需要看見基督活在我們裏面,作我們的生命。我們雖然生來有自己的生命,但我們服事主的人需要學習將自己的生命擺在一邊,操練活在主的生命中,與主同靈、同生命。

與神同心

或許有人會問:是否有人自己發起的工作,也有好的結果?關於這事,我們要知道,宇宙中有一些法則,只要合乎法則,就會起作用。比方,生育是一個法則;羅得和他的女兒也可以生出孩子,只不過那是出於亂倫。又如種子生長也是個法則,不論種子是買的或偷的,只要種到土裏,一樣都能生長。這就是結果相同,手續卻不同。種子都能生長、結果子,但得到種子的手續不對,將來在主的審判臺前,還是要受審判。在馬太七章,主說,『不是每一個對我說,主阿,主阿的人,都能進諸天的國,惟獨實行我諸天之上父旨意的人,纔能進去。當那日,許多人要對我說,主阿,主阿,我們不是在你的名裏豫言過,在你的名裏趕鬼過,並在你的名裏行過許多異能麼?那時,我要向他們宣告: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行不法的人,離開我去罷。』(21~23。)這裏有一班人在主的名裏豫言、趕鬼、行異能,主卻說祂不認識他們。這意思就是主不稱許他們所作的,因為他們所作的不是照著神的旨意,就被主認為是不法的。

所以,我們要與神同工,必須先與神同心。然而,我們要如何纔能與神同心呢?一個愛主、服事主的人要與神同心,自己的意志就必須服在神的意志之下。與神同心,不只是心情愛主,意志也必須降服主。比方,一對夫婦生活在一起,妻子很愛丈夫,但她的意志卻和丈夫一直起衝突。若是這樣,她就不能與丈夫同心,也不能與丈夫同工。她不只心情必須愛丈夫,意志也必須服從丈夫。或許有人問:若是丈夫的意志錯了,妻子是否也要服從?我們知道,因著丈夫是人,難免會有錯;然而在神這一面,卻沒有這個問題,因為神不會錯。所以,我們順服神的意志,絕對不會錯。順服主的人並非沒有自己的意志,而是要將自己的意志服在神的意志之下,是自動的順從神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