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篇 祭司的功課和規條(一)

讀經:

利未記十章一至十一節。

在利未記一至九章,我們看見各樣的祭及其條例,亞倫和他兒子們的承接聖職,祭司事奉的引進,以及祭司事奉的結果。祭司事奉的結果包括神的顯現、神榮耀的顯現、給百姓的祝福、以及火從神面前出來燒盡燔祭。(九24。)這代表神聖別的烈火,被神用於兩種情形,一種是積極的,一種是消極的。在積極的情形裏,我們有供物要給神,並且獻上給神,祂就藉著火的燒盡來悅納。這樣的燒盡是積極的;這是神來悅納我們獻給祂的,就是我們的所是、所作並所有。在消極的情形裏,聖別的火乃是從神臨到的審判。在十章一至十一節,可以看到這樣消極的事例,就是拿答和亞比戶的事例;在本篇信息中,我們要來看這一段。

十章一至十一節拿答和亞比戶的事例,和前一章的事件是相連的。這件悲慘的事例似乎與『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燒盡了壇上的燔祭和脂油』(九24)這事,發生在同一天。

亞倫的兩個兒子,拿答和亞比戶,作了似乎很好的事:他們獻祭給神。然而,他們獻了『凡火』,(十1,)凡俗的火,不是從天而來的火。神燒滅這兩個獻凡火的祭司,審判了這樣的獻凡火。這給我們看見,神一面是憐憫而仁慈的,另一面卻是十分嚴厲而嚴緊的。在九章那超絕、榮耀之日的祝福以後,就是在神開始給祂子民取用基督作他們的享受之日以後,我們可能會容忍那記載在十章的過失。但神不容忍。神在祝福之後,立刻施行審判。

屬天的火燒盡所獻的祭,乃完全是積極的。那焚燒有力的證實神是又真又活的神,祂與祂的子民,就是以色列人同在。不僅如此,這火的燒盡,證實了摩西所作的,以及他對百姓論到神所說的。在那時以前,以色列人可能在想,他們的神是那一類的神,因為他們只藉著摩西聽過祂,卻未見過祂。現在有個特別的日子,有各種的條例、規則和供物,乃是個莊重、正式的日子。在這一天,神的榮耀顯現了,祂的祝福也臨到了祂的子民。此外,在這一天還有對供物的神聖悅納。這悅納是以烈火的形狀臨到。這火從天而降,並非出於地,也非源於以色列人。當火從天臨到供物所在之處—祭壇,並燒盡供物之時,眾民看見了,就都歡呼,面伏於地。(九24下。)

不久之後,烈火再度出現,卻是在消極的一面出現的。這回聖火不是悅納,乃是審判。在九章,聖別的火是在悅納的一面焚燒;在十章,聖別的火是在審判的一面燒燬。關於拿答和亞比戶,二節說,『就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把他們燒滅,他們就死在耶和華面前。』類似的事發生在使徒行傳。在五旬節那天,神的榮耀從天上下來,(二1~4,)但過了不久,一對夫婦卻因欺騙聖靈而死。(五1~11。)在利未記十章的事例中,不聖之物,就是凡火、屬世之火的獻上,帶進了審判。聖火,屬天的火,把拿答和亞比戶燒滅,他們就死了。

我們越思想拿答和亞比戶的事例,越看見神不僅是憐憫的,更是聖別的;不僅是仁慈的,也是嚴厲的。所以,我們在事奉神或摸神聖的事上,不可輕率。

利未記十章九至十節說,『你和你兒子們進會幕的時候,淡酒、濃酒都不可喝,免得你們死亡;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使你們可以將聖的和俗的,潔淨的和不潔淨的,分別出來。』這囑咐指明,拿答和亞比戶獻上凡火的原因,很可能是他們喝醉了。這就叫他們鬆懈、大意,使他們不敬畏行事。結果,他們受到神聖別的審判。

論到輕率的事奉神和摸神聖事物的結果,舊約和新約的原則是一樣的。拿答和亞比戶的事例,同亞拿尼亞和撒非喇的事例一樣,結果都是死。這給我們看見,輕率的摸神聖的事物乃是嚴重的,結果可能是死。按照新約,這死亡也許不是肉身的,而是屬靈的。

現在我們來看拿答和亞比戶這事例的一些細節。

壹 從拿答和亞比戶所學的功課

在十章一至十一節,我們可從拿答和亞比戶的事例學到功課。燒滅拿答和亞比戶的事,發生在九章所描述,榮耀和祝福之日的末了。發生在亞倫這兩個兒子身上的事,今天對我們來說,確實是個功課。

一 拿答和亞比戶在耶和華面前獻凡火

『亞倫的兒子拿答、亞比戶各拿自己的香爐,盛上火,加上香,在耶和華面前獻上凡火,是耶和華沒有吩咐他們的。』(十1。)這表徵人所獻給神天然的熱心、天然的喜愛、天然的力量、和天然的才能。

拿答和亞比戶不是因他們沒有為著神而受審判。他們受審判,是因他們照著天然的生命行事。他們為神作事,卻是用天然的方法。他們可能愛神,卻愛得很天然。

我們該為主焚燒並火熱;但我們的火熱該是屬靈的,而非天然的。我們乃是藉著走十字架的路,從天然的往前到屬靈的。凡我們在天然生命裏的所是,都該被十字架除去。我們天然的人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今在我們基督徒的生活和行事為人中,我們需要持守一個態度,就是我們天然的人既已被釘死,就必須被擺在一邊。天然的生命既已被定罪,我們今天就該定罪它。我們需要領悟,我們天然的人已經在十字架上受了神的審判,因此不該再受重視或尊重。

我們在召會中的事奉,以及在聚會中的見證,都很容易是天然的。我們若在聚會中天然的說話,就是獻上凡火,這會帶來屬靈的死亡。每逢我們憑天然來作見證,我們這人就摸著死亡,聚會和聚會的氣氛也都摸著死亡。

我們都需要學習,不要用天然的生命來摸神的神聖事物。不僅事情該是對的,方式也該是對的。光是作對的事還不彀,還必須用對的方式來作對的事。向神獻凡火,就是以錯誤的方式來作對的事,這帶來死的審判。

要從天然的光景裏被煉淨並不容易。我們可能常運用我們天然的熱心、天然的喜愛、天然的力量、或天然的才能。在我們裏面一切的天然,都需要受對付。

摩西的一生乃是天然的人受對付的一個例證。摩西說,『我們一生的年日是七十歲,若是強壯可到八十歲。』(詩九十10。)按他的領會,八十歲標示了人生的終結。所以,摩西八十歲的時候蒙神呼召,是很有意義的。這指明摩西天然的生命已到了盡頭,他為神所作的一切,都是在復活裏。摩西在八十歲的時候,有了新的起頭,從那時起,他不再按著他天然的生命,乃按著他復活的靈行事。

無論我們年齡有多大,都需要學習不用天然的力量,不憑天然的才能,不為天然的喜愛行事說話。我們必須把一切天然的東西看作蛇,看作毒物。

拿答和亞比戶所獻的是凡火,不是從祭壇來的火。從祭壇來的火,是接觸過供物的,是聖別的。然而,拿答和亞比戶不是獻上這樣聖別且使人聖別的火,而是獻上凡火。這火不是從耶和華來的,乃是從人來的;不是從天來的,乃是從地來的,沒有以遮罪為基礎。沒有遮罪,人與神之間的光景就得不著平息;人與神之間的難處仍在。

由於天主教和更正教的影響,今天許多基督徒對於敬拜和事奉神,都是鬆懈而大意的。他們不把這敬拜和事奉當作嚴肅的事,結果就運用天然的生命,導致屬靈的死亡。

二 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把他們燒滅,他們就死在耶和華面前

利未記十章二節告訴我們:『就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把拿答和亞比戶燒滅,『他們就死在耶和華面前。』這火與凡火相反。這火是從神來的,不是從人來的;是從天來的,不是從地來的;是為著審判,不是為著悅納。

二節的火,也使神在親近事奉祂的人中顯為聖別。(3上。)拿答和亞比戶的死將神顯為聖別。他們的死告訴我們,神不是凡俗的,乃是聖別的,我們不該將任何凡俗的東西獻給這位聖別的神。從拿答和亞比戶的死,我們學知,神必須被尊為聖別的神。我們對祂若是不認真,就會受審判;而臨到我們的審判,就將神自己顯為聖別。

二節的火,也使神在祂眾民面前得著榮耀。(3下。)亞倫和百姓也許覺得這烈火僅僅是懲罰和審判,但對神來說,這火乃是與祂的得榮耀有關。

三 把拿答和亞比戶的屍首從聖所前抬到營外

『摩西召了亞倫叔父烏薛的兒子米沙利、以利撒反來,對他們說,近前來,把你們的弟兄從聖所前抬到營外。於是二人近前來,把他們穿著祭司內袍抬到營外,是照摩西所說的。』(4~5。)這表徵不聖別的死,應當遠離神的聖別的範圍,並遠離神子民的聚集、交通。

四 祭司不可因著親屬遭受神的審判以至於死而蓬頭散髮,也不可撕裂衣裳,免得他們死亡,又免得耶和華向全會眾發怒

『摩西對亞倫和他兒子以利亞撒、以他瑪說,不可蓬頭散髮,也不可撕裂衣裳,免得你們死亡,又免得耶和華向全會眾發怒。』(6上。)這表徵即使親屬遭受神的審判以至於死,事奉神的人也不該以此為藉口,在服從基督元首權柄的事上,不按次序而行,並破壞他們行為的完全,免得他們遭受屬靈生命的死,以致神不喜悅祂的子民。

六節的要求指明,我們必須對神認真。在親近祂並摸祂的事奉和工作時,我們必須嚴肅。即使親屬因神的審判而死亡,我們也必須顧到神所關切的,而不是顧到自己所關切的。在這樣的情形裏,我們表現得好像沒有遭受損失一樣,表明我們是在基督元首的權柄之下。

五 以色列全家為耶和華所燃起的火哀哭

六節下半說,『只是你們的弟兄以色列全家,要為耶和華所燃起的火哀哭。』這表徵神全體的子民,該為神對事奉祂之人的不聖別所施行的審判憂傷。

六 祭司不可出會幕的門,恐怕他們死亡,因為耶和華的膏油在他們身上

『你們也不可出會幕的門,恐怕你們死亡,因為耶和華的膏油在你們身上。』(7上。)祭司不可離開會幕的門,即使是參加葬禮也不可,因為聖別的膏油(豫表經過過程的三一神)在他們身上。這表徵事奉神的人,帶著神的聖靈,不該離開召會生活的入口,免得遭受屬靈的死亡。

七 祭司進會幕的時候,甚麼酒都不可喝,免得他們死亡,使他們可以將聖的和俗的,潔淨的和不潔淨的,分別出來;又使他們可以將耶和華一切的律例教導百姓

『耶和華對亞倫說,你和你兒子們進會幕的時候,淡酒、濃酒都不可喝,免得你們死亡;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使你們可以將聖的和俗的,潔淨的和不潔淨的,分別出來;又使你們可以將耶和華藉摩西告訴以色列人的一切律例,教導他們。』(8~11。)這表徵事奉神的人進到召會生活中,不該飲於任何屬於世界享受、肉體興趣、或天然興奮的東西,叫他們不至遭受屬靈的死亡,卻能分辨聖別和凡俗,不潔與潔淨,並且能將神所定規的教導神的子民。

我們若留心從拿答和亞比戶的事例學功課,就會學到很多。這功課必然會管治我們如何摸神的事物。